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发布时间:2021-07-29 15:59
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注意义务都是过失判定的基准。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制定法、技术规范、习惯和常理、合同或委托、在先行为。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注意义务有着程度的差异,应当构建“注意程度标准人”以替代“合理人”。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北方法学. 2007,(01)
页码:22-34
页数:13
文章目录
一、注意义务在民法上的地位
二、注意义务的法律厘定
三、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
四、注意义务的体系构成
五、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
(一) 注意义务冲突的解决问题
(二) 注意义务程度的认定问题
(三) 注意义务的司法推定问题
六、注意义务对我国侵权行为立法的启示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谭尧曦;[D];西南大学;2008年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刘茂勇,高建学;[J];河北法学;2003年02期
2 汪渊智;[J];法学研究;1995年05期
3 周光清;[J];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11期
4 王俊;[J];商场现代化;2005年11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黄劲;[D];湖南大学;2004年
本文编号:19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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