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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认定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15 02:51

  本文选题:效力性强制规定 + 强制性规定 ; 参考:《山西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普及与推广,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合同,从制定之初到产生法律效力再到履行完毕,便圆满地完成了它的使命。其中,无效合同制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第52条中规定了五种情形,目前依旧存有争议的是情形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来细化《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内容,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此情形下实践操作中的争议,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但是,由于受条文数量及内容篇幅所限,直至今日,仍未能从立法层面确定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认定标准。而《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中第15条所提及的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可行性标准依旧在讨论阶段。鉴于此,本论文旨在从学理角度深入研究和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理论,广泛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关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认定标准,以应对数量日趋增多的无效合同案件。本文运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认定标准问题进行详细研究,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法律界定、分类、立法沿革等基本问题入手,论证了细化效力性强制规定认定标准的理论基础以及必要性,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无效合同法律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除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效力性强制规定基本理论的简要梳理。为了使本部分的逻辑更为清晰,通过类型划分的方式将民法规范中所涵盖的基本内容予以呈现,主要讨论了民法规范的划分及其标准,进而引出本文的核心研究对象。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指那些对于违反相关强制规范的私法领域的行为,在法的效力结果上通过私法上的方式给予当事人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其本质的作用是影响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之效力,进而左右财产与权益的归属。第二部分则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和地区对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研究进程。通过对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代表的理论基础、具体研究动态、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实际效果反馈等进行分析,总结出域外法学界关于效力规范的研究有如下特点:重视合同法强制规范与私法行为效力的关系,研究得深入且细致;解决路径具有相似性,都倾向于通过目的解释加分类总结的方式;国情迥异,制度差别,进而导致在学习与借鉴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方法论。第三部分讨论目前我国效力性强制规定认定标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分析情况。虽然我国在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在许多方面仍有很多有待完善之处,表现为:首先,未能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基础和功能给与充分的重视,未明确指出概括性条款和其他具体强制性规定之间的关系;其次,对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规范目的解释不够深入,在具体的判定标准上仍不够具体和明确;再有,司法人员注重实践忽视理论,消极对待理论思考,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认定标准有待细化。第四部分则是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认定标准提出了几点建议,具体包括: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准,划分概念范畴;透过法律规定的内容,分析其内在联系;以目的解释为出发点,探求立法意旨;从公共利益、个案利益等方面进行考察,以期实现司法公正;以合同是否被实际履行为标准,判定规范属性。通过上述建议,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将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完善。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populariz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idea of rul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the public has been gradually improved .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contract is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tract law , the basic theory and the necessity of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in the contract law are discussed . Firstly , it fails to give full attention to the foundation and function stipulated in Article 52 ( 5 ) of the Contract Law of Contract Law , and does not spec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eneral terms and other specific mandatory provisions . Secondly ,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perfect the criterion of validity of China .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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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2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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