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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对处分的限制——历史阐释与适用范围的教义学反思

发布时间:2019-04-07 18:32
【摘要】:处分自由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但是,当事人可能会以法律行为的方式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根据受限权利的类型,可将法律行为对处分限制分为让与禁止与禁止特约。此种区分的历史依据是债物二分,但债物二分本身并不绝对,债权的财产权属性日益受到重视,禁止特约的物权效力是对债权流通的破坏,理应受到限制。让与禁止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物权,禁止特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如当事人限制债权处分的约定造成了处分行为的不安定,同样应当适用让与禁止。对此,根据其规范目的,对当事人的约定予以类型化以赋予不同的效力。
[Abstract]:The freedom of punishment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civil law, but the parties may restrict the punishment of the obligee by the way of legal act. According to the type of restricted right, the restriction of disposi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assignment and prohibition. The historical basis of this distinction is debt dichotomy, but debt dichotomy itself is not absolute, the property right attribute of creditor's right is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and the effect of prohibiting contract property right is the damage to the circulation of creditor's right, so it should be restricte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oncession and prohibition is not limited to real right, and the scope of prohibition of contract is limited to creditor's right. If the agreement that the parties restrict the disposition of creditor's rights causes the instability of the disposition, the same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assignment and prohibition. To this end, according to its normative purpose,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should be typed to give different effects.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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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5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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