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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过错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6 21:20
【摘要】:P2P(是Peer-to-Peer的简称,又称点对点技术)软件的诞生被称为“自电子邮件和万维网产生以来互联网上发生的最大革命”P2P软件让网络用户不再依赖于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内容的服务,实现网络用户直接传输信息内容,大量用户借助P2P软件直接交换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直接影响,并给相关产业带了沉重的打击。文章研究如何认定P2P软件中提供不同P2P网络服务主体的间接侵权责任,并具体到如何认定P2P网络服务主体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问题。通过相关理论和案例的研究发现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简介侵权过错认定存在三个具有争议的问题,第一,P2P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的界定问题;第二,“通知”规则的适用问题;第三,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适用问题。以上问题的解决对P2P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过错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文章围绕三个问题对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给出相应的解答。
【图文】:

网络服务提供者,《条例》,服务主体,严格责任


图 1-4P2P 网络服务提供者中不同类型的服务主体可否依照《条例》中对应的“免责条件”进行抗辩,需要进一步分析。有学者认为“避风港”规则中的“免责条件”免除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构成侵权后的责任,这种观点和我国《条例》立法背景和司法实践并不吻合。对比中美两国的立法背景和司法实践,美国以严格责任为基础,因此 DMCA 中的“免责条款”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责任的免除,而我国则自始至终都没认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严格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过错责任)。最早的有《大学生》杂志社案,①法院明确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非侵权,因此服务提供者无须为该行为承担责任,只有当其知晓用户上传内容侵权而不及时消除时,才应对“对用户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在我国的司法环境下应当从归责的角度去理解“避风港”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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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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