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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7 18:37
【摘要】:近年来,在“海洋强国战略”的影响之下,我国的海洋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新的经济形势呼唤新的融资方式,海洋产业作为典型的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对融资的需求格外强烈。海域上的可担保之物屈指可数,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出现为海洋经济开通了新的融资渠道。在海域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而非质权避免了担保物转移造成的资源浪费,符合法经济学原理。此外,《物权法》将海域使用权归入到用益物权的范畴内,让海域使用权成为抵押客体成为可能。如何使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融入到我国的担保制度中又保持其自身特性是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立法抽象且混乱是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在完善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海域使用管理法》作为规定海域使用权的专项法律,其中并没有对海域使用权抵押做出相关规定。随后颁布施行的《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虽然对这一抵押制度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只占几项条款的内容且原则性过强,无法准确地指引实践。沿海地区重视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将带来的经济效益,积极进行立法探索,基本上都制定了两部以上的相关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规在促进本地区海域使用权抵押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负面效果,比如某些地方规章与上位法相违背,破坏了立法的统一性,再如各地方政府规章在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的某些问题上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不仅阻碍了跨区域海域使用权抵押业务的开展,还造成了立法混乱的局面。所以,进行相关立法完善工作是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首。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在实现方式和实现条件上设有一定的限制,导致债务人以海域使用权提供担保时,债权人担心抵押权最终难以实现而要求提供其他的抵押物。首先,海域使用权抵押权不能以折价的方式实现。如果按照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折价以后抵押权人成为新的海域使用权人,未经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机关同意,形成了海域使用权的非法转让。这一缺陷并不是不可弥补的,可以在折价实现抵押权之前向海洋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债权人的用海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避免海域使用权的非法转让。其次,抵押权的实现引起抵押物的转让,海域使用权在转让时有诸多限制。设定限制条件是为了保证海域资源的合理使用,但是其中有些条件的设置与这一目的并无必然联系,比如要求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否则不能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不会影响客观存在的违法用海记录,而且转让后存在新海域使用权人更适格的可能性,所以没有必要做出这种限制。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涉海权利的重叠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如果在同一片海域上同时存在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涉海权利,会产生权利上的冲突,抵押权的实现必然会影响其他权利人的权益,不能为了促进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发展而损害其他主体的权益。所以在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之时要平衡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涉海权利的关系,使其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降到最低。以审批为主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方式和评估机制不完善同样是制约海域使用权抵押发展的原因。海域使用权的出让以审批为主的现实情况抑制二级海域市场的活跃度,无论是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还是抵押权实现之后的转让,都需要在二级市场中完成,所以必须让二级海域市场繁荣起来,为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海域使用权的评估价即是第一次拍卖保留的底价,所以需要对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辅以相应的评估机制,以保证海域使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与其担保能力相适应。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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