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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之著作权法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9 04:15
【摘要】:伴随时代的光速变迁,社会生活也在一刻不停地发展前行,日常可见的许多生活用品、消费品早已不仅仅单纯凭借其自身所具备的实用性而受到严苛的消费市场及众多日趋挑剔的消费者的青睐。当今,它们更多地在实用性之外,谋求尽可能多变且又美观的外形设计或艺术造型而博得大众关注的目光,以致令消费者们在对比之下优先选择而购买。对此,将这些兼具实用性和美感艺术性的作品放置到法律的范围视角中来看,其所涉及到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问题,即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相关问题就确有关注和讨论、研磨的必要了。本文开篇从我国和域外国家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的认定和各类学理观点入手,对不同的概念阐述加以归纳梳理,同时,对于实用艺术作品与相关易混淆的概念,如实用艺术品、美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等进行了边界的厘清和认定。由此作为论文的起点和研究基础,笔者简要回顾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实用艺术作品保护问题的变革和完善历程,结合当前我国著作权法相关立法规定以及实际司法实践的情况,发现当前有关针对实用艺术作品尚存的棘手问题,比如对其保护的法律依据及理由不充分、司法实践中存在缺乏保护或重叠保护的乱象、有关实用性与艺术性相分离的标准认定模糊、独创性高度未明等。在文章的核心部分,笔者主要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要件,即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相分离的理论以及实用艺术作品须达到的独创性程度的问题展开阐释和讨论。首先,对于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相分离这一理论,笔者通过众多在此问题的探索上已走在理论前沿的域外国家之经验为参考,得到很多于我国或许可以借鉴学习的经验,其中尤以美国的众多标准为主,不仅认为须坚定二者分离理论之践行,同时更须区分对待二者在可分离与不可分离时以及在物理上和观念上的不同情形加以认定。其次,针对实用艺术作品所需的独创性高度,笔者也从与一般作品、美术作品的对比中做了讨论和阐述,即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宗旨和最终目的考量,其独创性程度和高度均应低于美术作品的相应要求。在前述有关研究基础、判断认定理论、保护现状、目前尚存问题的铺陈和论述后,本文在末尾部分着重探讨了有关实用艺术作品有关重叠保护的实务现状,以及可采用的具体保护方式。出于对司法资源节省等因素的考量,应尽力避免重叠保护。另外对于保护路径,笔者认为,对于并非来自工业生产的实用艺术作品,在实用功能和艺术设计部分可分离的情形下,可以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给予其创作者终生外加死后50年的保护期限;在不可分离的情形下,可以给予其25年的保护期限;而对于来自工业生产,实用功能和艺术设计部分不可分离的情形,可以予以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方式;但若是二者可以分离,此时可以放任创作者自主来根据需要来选择保护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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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胡欣s,

本文编号:262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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