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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6 22:34
【摘要】: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所体现出来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受到国家和高新企业的关注。在信息数字时代,商业秘密是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随着商业秘密价值的日益凸现,以及网络技术的普及、高级别员工流动性的增加,各种不正当获取或披露商业秘密的案件频发。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救济的最后一根稻草: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尤为突出。2017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法定赔偿由原先的一百万元提高到了三百万元,虽然在赔偿数额上有所提升,但其本质还是一种补偿性赔偿。这种法定赔偿的方式只是一种确定补偿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式而已,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标的额动辄上千万的形势背景下,这种仅填补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赔偿原则不利于阻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基于这一背景,笔者建议在我国商业秘密领域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正文分为五部分,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商业秘密惩罚性的概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通过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后,再针对案件的具体加重情节额外增加一部分赔偿费用来惩罚、遏制类似案件的发生。另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又有其非常严格的条件,主观上的恶意是其区分补偿性赔偿的关键要素,加害人的经济环境以及法院先例等都是考量的具体因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建立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引入的依据。本章首先从经济学、法理学、民法学多角度分析了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从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探讨了我国建立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其次结合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特点,即其所具有的隐蔽性以及使得侵害人获利颇丰、权利人诉讼成本高昂等特点都不利于实施补偿性损害赔偿,间接反衬出构建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紧迫性。最后探讨了我国建立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与相关问题的协调,譬如,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是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导致巨额赔偿,是否诱发权利人过度诉讼,是否导致对权利人过度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从而侧面反衬出构建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主要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损害赔偿主要有四种计算方式:权利人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上述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从本质上讲是补偿性原则的具体应用,其导致的主要后果是侵权损害赔偿费用不足的客观事实,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诉讼中常常面临十赔九不足的尴尬局面。第四部分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于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的立场和适用经验。从域外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司法以及学说来看,商业秘密损害赔偿主要分为两种模式,既惩罚性赔偿制度模式和刑事措施与补偿性赔偿相结合模式。具体而言,上述各国商业秘密立法中,德日则主要通过刑事制裁的手段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违法行为,其如此全面、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在其他各国并不多见。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违法行为适用刑事措施并不多见,因此若借鉴德日的这种制裁手段,将刑事制裁手段大量引入我国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非常大的难度。但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却给我国提供了可贵的经验。另外美国法院通过先例所确定惩罚性赔偿具体数额所考虑的因素都值得我们学习。第五部分构建我国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首先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要坚持罚责一致原则、比例原则、审慎适用原则,这也为本文构建我国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原则引导。其次界定了构建我国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譬如故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实际损失、权利人主动申请等为条件,另外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也可适用于间接侵权行为。其次是确定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本文建议采用区间模式构建我国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根据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制度的四种计算方式的先后顺序作为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费用的计算基数。将我国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计算比例限定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范围内。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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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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