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过错认定规则司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7 09:04
【摘要】:近年来,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学术界相关探讨逐渐升温。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两种类型。就侵权问题而言,前者一般涉及直接侵权行为;后者通常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传播中介服务,一般不牵涉直接侵权行为。不过,当后者提供的服务,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者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时,也会构成间接侵犯版权行为。因此,相对于内容服务提供者而言,技术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问题更加复杂。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过错的认定问题,我国相关立法比较明确。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过错形态,司法界基本形成了一种共识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形态,主要分为“明知”和“应知”两种类型。但是,对于过错标准的具体确定问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虽有相关指引,但司法实践对其的认定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由此导致相似案例的判断结果差异很大。此外,对于过错认定之影响因素的把握上,各个法院存在着非常不同的判断尺度,从而带来“同类案例、相反判决”的悖论局面。鉴此,本文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过错认定规则之司法适用问题”作为探讨对象,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的梳理与分析,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之“明知”和“应知”标准的司法适用情况展开探讨。文章选取了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三年间,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54份相关案例文书,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对“明知”“应知”认定标准的判断差异、存在的问题与整体趋势。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过错认定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本文建议相关法律应该明确区分并分别界定“一般注意义务”和“较高注意义务”,从而清晰厘定“过错”的具体评判标准。其次,在司法适用方面,本文建议法院在“过错”认定标准的司法适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作出准确适宜的判断。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过错认定的“应知”标准,来源于民法中的注意义务,必须要求“侵权事实非常明显”,且应当指向特定的信息。故此,司法判断需要理解法律意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正确把握“应知”认定的司法判定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畅冰蕾;;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5年07期

2 邓雅芬;陈益杰;郑仁荣;;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由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引发的思考[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年11期

3 刘斌斌;;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之考[J];法学杂志;2014年09期

4 王艳芳;;《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3年09期

5 杨立新;李佳伦;;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反通知及效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02期

6 陈锦川;;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研究[J];知识产权;2011年02期

7 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J];法学;2010年06期

8 李静;;澳大利亚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的认定:以iiNet案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06期

9 牛强;;变动的注意义务:视频分享网站过失评判的新范式[J];法治研究;2010年01期

10 殷少平;;论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J];法律适用;2009年12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姜昕;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研究[D];吉林大学;2016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6条

1 刘莞;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

2 张文良;视频分享网站注意义务认定的实证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3 颜柏龄;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4 陈越;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的过错认定[D];山东大学;2015年

5 陈瑶瑶;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研究[D];复旦大学;2009年

6 龙丹;网络服务提供者与间接侵权责任[D];武汉理工大学;2006年



本文编号:277163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77163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8ec2***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