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8 18:06
【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加强而产生的特殊的损失类型。在中国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性问题研究才刚刚展开,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针对合同领域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我国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定,但侵权领域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尚未明确。因此,本文旨在研究侵权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以明确侵权法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制度,以期对未来中国侵权法中纯粹经济损失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指引。纯粹经济损失不同于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非因绝对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通过比较法观察,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主要有三种模式:德国法中的保守式、法国法中的开放式和英国法中的实用式,出于政策考量等因素,大多数国家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较为限制。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类似于法国开放式保护模式,但从纯粹经济损失和绝对权之间的差异等角度出发,我国一般侵权行为条款应当借鉴德国法区分保护的模式,对此笔者提出通过"违法性"构成要件来对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中的"民事权益"作限缩解释,笔者认为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以及行为人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构成违法性。与此同时,德国法保守式模式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笔者提出对德国法模式下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张的几点意见:第一,重大过失以违背善良风俗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故意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过失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仅在特殊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773258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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