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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认定

发布时间:2020-09-02 17:07
   著作权法产生至今,其立法目标始终是通过赋予权利人以法定专有权来激励作者的创作和作品的传播。以人为核心是著作权法产生的核心,一方面,作品被认为是作者个人情感的选择性表达;另一方面在作品上权利的归属也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原本只起到辅助作用的智能机器可以自主的生成内容,机器从工具变成了创作者。随即也就引发了以下两个相关联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第一,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被认定为作品;第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不断增加,如果不明确界定其内容属性和权利归属,不但会引发大量的著作权法律争议也会对既有的版权市场产生严重冲击,更不利于人工智能的长远稳健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上的保护进行论述。首先是对人工智能的概念、特征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概念和特征的辨析和认定。通过对人工智能工作原理的考察将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与其相对应的生成物就分为初级生成物和高级生成物;紧接着是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的分析,其一对作品的认定上理论界和目前的法律规定,独创性判断的标准是作品认定的核心,其二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并不明确,中外学者对于是否授予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地位看法不一致;通过分析对第一个问题进行回答,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但符合了作品形式上的构成要件也满足实质上的构成要件,实质上的构成要件是对独创性的阐述;形式上的构成要件是对表达、生成内容的特定性以及可复制性的论述,所以笔者肯定了人工智能应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最后是对第二个问题的回应,首先分析了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不足,在考虑到立法的空白、智能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公众便于获得的因素,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的制度设置,笔者持的观点是:约定优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考虑到理论基础、实践操作以及对人工智能未来发展的优势,又构建了以所有者为核心的制度设置。并且在考虑到其他主体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紧密联系在文章最后也对与其相关的权利主体进行了具体制度安排的探讨。
【学位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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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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