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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09-29 07:14
   自清末变法以后,我国逐渐引进现代意义上的占有制度。我国第一次对占有做出规定,是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的立法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出了符合当时时代背景的占有制度。1929年《民法典》“物权编”中,占有概念内涵愈发清晰,明确规定了他主占有也受到占有制度调整①。新中国成立以来,占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几经波折,但理论愈加成熟。对于占有之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不尽相同,但都占据了其民法体系的重要地位。占有制度的重要性自不待言,而无权占有则是其中关键。因为无权占有缺失权源或者权源不确定,我国民法上对占有人的相关利益保护力度不够,导致现实中的问题和争议不断凸显。从立法上看,我国对于无权占有民法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物权法》总则、第244条、245条。无权占有亦属占有应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虽然在学界达成了共识,但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无权占有人的利益往往很难得到保障。这对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平是十分不利的。从该现实国情出发,研究无权占有的保护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开篇先对无权占有进行了理论界定。首先明确的是,占有到底是权利还是事实。虽然各国立法例不同,但大多还是将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进行保护。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或者有无本权尚无法确定的占有,这是占有的重要分类。既然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那么无权占有当然应在占有保护制度涵盖的范围之内。论文第二部分则尽可能将无权占有的具体类型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说明。无权占有的类型十分丰富,常见的有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拾得遗失物,对盗赃物的占有,未达取得时效期间的占有,先占,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后的占有等。这一系列的占有均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不具有权源或者权源不确定。本文第三部分则采用比较法研究,讨论了自罗马法以来数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对无权占有保护的相关规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其他国家立法例的借鉴和思考,以期对中国民法典语境下无权占有保护的构建提供参考。第四部分从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对无权占有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物权法救济方法和债权法的救济方法是无权占有保护的基础。民法典编纂工程浩大、千头万绪,最后,借助依法治国的东风,为民法典语境下无权占有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点建议和思考。
【学位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2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无权占有的界定
    (一) 占有的含义
    (二)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划分
    (三) 无权占有的制度价值
二、无权占有的具体类型
    (一) 拾得遗失物
    (二)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
    (三) 未达取得时效期间的占有
    (四) 先占
    (五) 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后的占有
    (六) 盗赃物的占有
    (七) 租赁合同终止后租赁物的占有
    (八) 其他
三、无权占有保护的历史沿革
    (一) 罗马法和日耳曼法
    (二) 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
        1、德国
        2、法国
        3、日本
        4、台湾地区
    (三) 无权占有在中国
四、民法上的无权占有保护
    (一) 物权保护
        1、自力救济
        2、占有保护请求权
    (二) 债权保护
        1、损害赔偿请求权
        2、必要费用请求权
五、建议——中国民法典语境下的制度完善
    (一) 明确救济方法
    (二) 明确无权占有概念、设立占有推定规则
    (三)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
    (四) 设立先占制度
    (五) 完善拾得遗失物相关规定
    (六) 完善发现埋藏物等相关规定
六、结语
参考文献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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