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是在复杂的经济形势下债权人为充分保障自身利益而出现的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是我国担保制度取得长足进步的一种体现。混合共同担保对于债权人而言是对自身债权的多重保障,但是立法过程中前后规定不一以及规定内容的模糊,使得这一重要的担保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直接影响到这一重要担保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及制度自身的完善和进一步发展。在混合共同担保中,目前亟待解决的是内部追偿权问题,也即在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后,承担了责任的部分担保人,是否有权就超出自己在担保人内部应当分担的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担保人或者承担责任未超过自己应分担的内部责任份额的担保人进行追偿。本文观点为应当认可承担了责任的部分担保人享有追偿权,在此基础上需要探讨的是,担保人内部的责任分担份额应适用何种责任分担计算规则才能衡平多数人的利益。本文试图在界定清楚混合共同担保概念的基础上,经由归纳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有关混合共同担保相关案例的判决以及理论界有关的争议,通过多个角度论证认可内部追偿权存在的合理性,进而在四种有关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责任份额分担的计算规则中,通过具体的例子论证得出更加合理有效且符合多数人利益的计算规则。论文的第一部分,首先厘清共同担保、混合共同担保、广义和狭义的混合共同担保等概念,并明确指出本文所讨论的内部追偿权问题是在狭义的混合共同担保中进行的,为后文的论述打下清楚的概念基础。然后阐述了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该问题的立法现状。最后阐述理论界对混合共同担保追偿问题的争鸣,以及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处理情况。论文的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第一个重点,这一部分主要是内部追偿权成立的合理性及其论证。本文从五个方面来进行论证:第一,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可成立“连带债务关系”;第二,认可追偿权体现出民法的公平原则;第三,认可追偿权可以防止担保人内部出现“不当得利”;第四,认可追偿权能够杜绝债权人“权利滥用”;第五,认可追偿权体现出民法的“效率价值”。通过这五个方面的论证,充分说明认可内部追偿权的合理性。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关于混合共同担保建立内部责任分担机制的相关问题。这一部分中,首先是内部追偿权行使的若干前提条件,本文认为在认可追偿权的同时,也应当对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的代位权予以认可;并且债权人对不知情的担责担保人有合理的告知义务;担责的担保人要能够行使追偿权,需满足债权人与担保人无特殊约定,且该混合共同担保属于超额担保等条件。其次是论文第二个重点,通过结合例子的方式阐述关于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责任份额分担的四种方式,并论证出第四种方法,即按债权人有权行使担保权时各担保人最大预期责任的比例划分的方法是更加符合实践中公平的需要,也更能平衡各方的利益的方法。最后,确定出责任分担的基准时应当是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也即债务人违约之时;并论述了保证人兼为物上担保人这一特殊情况时的责任分担;此后则进一步阐述选定的第四种方法的具体计算规则。论文的第四部分是在认可了内部追偿权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具体的内部责任份额计算规则后,首先论述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份额后,其他担保人理应被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然后论述追偿权行使的限制,承担了责任的部分担保人在向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之前,应当先向作为债务的最终责任人的债务人追偿;且当出现债权人向部分担保人行使担保权后并未获得完全清偿,产生债权人对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的请求权与已经承担责任的担保人的追偿权之间发生冲突,理论上有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种是“平等主义”,第二种是“债权人优先主义”,本文认为“债权人优先主义”更合理。最后对追偿权行使时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进行考量,本文认为这一先诉抗辩权并不影响追偿权的行使。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3
【文章目录】: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混合共同担保的界定
(二)我国关于混合共同担保追偿问题的立法现状
(三)我国关于混合共同担保追偿问题的争鸣
(四)我国司法实践对混合共同担保追偿问题的处理
二、追偿权成立的合理性
(一)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可成立“连带债务关系”
(二)体现公平原则
(三)防止“不当得利”的出现
(四)杜绝“权利滥用”
(五)体现效率价值
三、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责任分担机制的建立
(一)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二)责任份额分担的标准
(三)责任份额分担的具体规则
四、追偿权行使时的相关问题考量
(一)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份额的考量
(二)追偿权行使的限制
(三)追偿权行使时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考量
五、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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