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继承与完善
【学位单位】:武汉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6;D923.2
【部分图文】:
表项目年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单位:件)涉及工程价款的案件(单位:件)2007 年 92 262008 年 155 582009 年 279 912010 年 556 2112011 年 595 2182012 年 1494 5682013 年 6321 24542014 年 25778 105512015 年 23891 103752016 年 42772 19049
图 2 2005 年——2016 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趋势因此,于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中继续保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实现该权利保障承包人权益之立法目的的同时,调动建设者的积极性,激发筑行业的活力,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的发展,进一步的促进国民经济水平的高和社会财富的积累。3.2.3 从制度价值上看虽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亦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也即社也需要通过法律来实现控制社会的目的。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14]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着这种必要性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法律为人所创造,并一经制定就立于人而存在,与人形成主客体关系,亦即与人存在价值关系。它越能满足的需要,就越具有价值。[1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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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5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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