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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11-14 06:37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相继建立,使得专门化审判机构设置更加合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的探索和推广不但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效,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在知识产权法官的选拔任用上,优先考虑有理工科背景知识的审判人员。随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意见通知的相继出台,使得知识产权在立法方面更加完善,填补了过去知识产权法律的空白,减少原有知识产权立法高度概括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诸多不便,为建立专门化司法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审判体制机制、审判人员、审判模式、审判依据等方面都能看到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正趋向完善。然而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弊端仍然存在,且因缺少立法依据,阻碍了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完善。此外,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构建仅停留在一审阶段,未能将上诉案件纳入到改革范围中,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一审中统一裁判标准所取得的审判效果。在此背景下,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取得的试点经验仅为预期的一部分。在我国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尚未成熟前,将现有试点经验进行推广,并非合适之举。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存在弊端的原因在于,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尚未实现实质上的专门化,仅依靠形式上“三合一”的审判模式无法解决当前社会对专门化审判的需求。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尽管在形式上实现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的“合”,但在审级、管辖权等方面并没有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笔者采用实证案例研究方法,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级、管辖权、上诉率、审结数量进行搜集,整理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的被援引的数量和情况,以及同类案件或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通过整理发现,不同法官对于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和意见通知等存在理解差异,不同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存在“同类案不同判”的情况,指导案例的援引率低且多为被动援引。通过对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现状和缺陷进行分析,讨论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必要性,解决如何在现有审判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的问题,对策应当具有可操作和针对性,同时解决理论层面的问题和技术层面的困难。具体需要完善的方面包括: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为审判体系提供依据,采取“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调整保护对象的范围;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裁判标准,鼓励法官援引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知识产权案例数据库,减少“同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立面向全国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设立中国特色技术法官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解决管辖权冲突,赋予司法机关行政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利,真正实现形式和实质上的“合”。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4;D926.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现状和缺陷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现状
    (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缺陷
二、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二)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效率
    (三)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
三、我国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专门化审判的法律依据
    (二)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
    (三)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设置
    (五)设立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技术法官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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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航齐;论我国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完善[D];吉林大学;2019年



本文编号:288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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