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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限制

发布时间:2020-11-17 14:17
   世界发展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技术标准化进程愈发加快,许多专利技术也被纳入到各类标准中,产生了标准必要专利。而标准的开放性、公共性、强制性等属性与专利的排他性却存在天然冲突。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在遭受专利侵权时通过申请禁令的手段实现救济的权利,但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该权利的行使则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利益平衡、以及违背公共利益,故必须加以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标准化组织的要求,通常会对所拥有的必要专利作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许可承诺(简称“FRAND承诺”),该承诺是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救济权利进行限制的重要依据。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制度的构建需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找出合适的规制路径。其中,美国与欧盟在专利权禁令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规制角度有所不同。美国专利禁令的颁布主要基于在“eBay案”中利用衡平法原则确立的“四要素检验法”,对专利禁令的适用限制较为严格;而在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上,之前对于专利侵权普遍采取“停止侵害当然论”,后来逐渐将反垄断抗辩引入专利诉讼,将其作为拒绝颁发禁令的主要依据。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领域,无论美国还是欧盟,都在长期实践中不断调整政策,以实现利益平衡。其中以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先行裁决中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人双方FRAND义务的分配最为细致,可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规则的构建提供一些借鉴。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立法已经在进行中,但其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文件中,未成体系且规则覆盖不够全面。其中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问题规定最为详细合理的应属北京高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该指南对于各法院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禁令问题颇具参考价值,但其中也存在部分问题。一方面,该指南关于双方过错的审查起始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发出书面侵权警告,有令双方义务分配不均、过于保护标准实施人之嫌;另一方面,该指南对于未作出FRAND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问题,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并未参与标准制定的情形未加规制,对于司法应用留有空白。对此,本文提出以下见解:对于第一点,应当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与维权问题中的义务起点改为标准实施人应在实施专利前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表露谈判意愿。对于第二点,应当分类讨论,其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未参与标准制定的,若自身不实施该标准,则参照美国“四要素检验法”,由于未对专利权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且金钱赔偿足以弥补其损失,因而不适用禁令;若自身实施该专利,应允许其向标准化组织申诉,以求以替代性方案代替或删除所涉必要专利部分,而对其禁令的行使则援引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决定是否适用禁令。
【学位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4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主要创新点
第一章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概述
    第一节 专利权禁令救济
    第二节 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第三节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规则
第二章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限制的必要性
    第一节 标准与专利的天然对立冲突
    第二节 专利劫持后果严重
    第三节 FRAND承诺失去意义
第三章 外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及其限制
    第一节 美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及其限制
        一、eBay案与四要素检验法
        二、FRAND承诺下的禁令适用规则
            1. “四要素检验法”仍然适用
            2. FRAND承诺下的合同法规制路径
            3. 重视“反向专利劫持”风险
        三、小结
    第二节 欧盟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及其限制
        一、反垄断抗辩的采用
        二、“安全港”规则
        三、基于FRAND原则的双方义务
        四、小结
第四章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及其限制
    第一节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规则演变进程
    第二节 我国相关规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利法修订草案》中存在的问题
        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的问题
        三、其他规范中存在的缺陷
第五章 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限制的路径选择
        一、反垄断抗辩的局限性
        二、利益平衡思路的采用与专利法视角的回归
    第二节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FRAND承诺下权利人与实施人双方利益平衡调整
        二、未作出FRAND承诺的SEP权利人禁令救济适用问题
            1. 专利权人拒绝作出FRAND承诺
            2. 专利权人参与标准制定而不披露必要专利
            3. 专利权人未参与标准制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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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8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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