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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留份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21 04:58
   特留份制度于古罗马时期产生,不断发展,完善至今,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特留份制度经历时间的检验、传承与发展,已经逐渐成为各个国家主要的限制遗嘱自由的方式,被许多国家认可和使用。然而我国还并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特留份制度,当前实行的必留份制度在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关系发展中的消极作用愈发明显,随着社会的繁荣,必留份制度的不足之处日益显现,呈现出更多的消极作用。《继承法》于1985年开始实施,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国民需求尚处于较低水平,虽然已体现出对遗嘱自由限制之目的,但岁月洪流奔涌向前,时至今日,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在时代浪潮下逐渐显现弊端,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适逢“民法典继承编”立法之际,相关制度的建立和修改已经看到了新的曙光与契机。虽然遗嘱自由乃是现代各国继承法普遍确立的原则,但是其并不是所谓的不加以限制的完全自由。《继承法》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虽然承认遗嘱自由,但是也对遗嘱的效力予以一定的限制。《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就是《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必留份”制度中最为本质的目的是通过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必留份”制度对于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是一个比较大的限制,但其也有明显的局限性。首先,在主体上来看,“必留份”制度在主体上不具有广博性,主体范围局限;其次,其所规定的“必要遗产份额”指向性不明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难以操作。在保护特定继承人权利及限制遗嘱自由的继承制度中,特留份制度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通行立法例,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能违反法律关于特留份的规定。与我国现行的“必留份”制度相比,特留份制度在继承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也为我国实施特留份制度提供了强大的证据和动力,同时,深入全面科学地理解其他国家的特留份制度及规定,也有利于我国在构建特留份制度过程中,更好地进行参考和学习,推动我国构建和实施较为科学和完整的特留份制度。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5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特留份制度的含义、性质和功能
    (一) 特留份制度的含义
    (二) 特留份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二、我国特留份制度立法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 我国特留份制度立法构建的必要性
    (二) 我国特留份制度立法构建的可行性
三、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建
    (一) 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和体例
    (二) 我国特留份制度内容的立法构建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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