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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1 08:08
  让与担保可分为归属清算型与处分清算型,其认定需遵循基础法律关系的主债权存在、需完成物权公示的权利外观、各方当事人有明确担保的意思表示三要素。《民法总则》中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制度、《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与流押、流质制度均不能否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让与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从主观意思表示、客观权利公示以及当然解释的角度分析,可得出让与担保项下的让与担保权人应对让与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结论。 

【文章来源】: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
    (一)让与担保的构成需有基础法律关系中的主债权存在
    (二)让与担保中必须有符合物权变动公示要求的让与外观
    (三)让与担保中各方必须有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
    (四)让与担保可分为归属清算型让与担保与处分清算型让与担保
二、让与担保合同应属于有效合同
    (一)让与担保属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中的隐藏的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二)以物权法定原则来否认让与担保的效力不符合区分原则,难以立足
    (三)让与担保的交易结构与我国《物权法》所明确禁止的流押不同,不能以流押无效为由否定让与担保的效力
三、让与担保权人就让与担保物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从主观来看,当事人创设让与担保物权的意图便是创设一个附有优先受偿权效力的权利
    (二)从客观公示效果来看,让与担保符合《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公示要求
    (三)从当然解释的角度分析,应赋予让与担保以准物权的效力



本文编号:292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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