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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以事实不确定性及其解决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0-12-25 16:08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造成了自然人与信息控制者之间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在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纠纷中,自然人无法证明泄露其个人信息的信息控制者是谁,以至于受害人难以获得救济。为此,司法实践多采取转换证明责任、降低证明标准等方法。然而,这些方法均无法为上述问题提供妥善合理的解决方案。一个合理的解决路径是,重新阐释《民法典》第1170条所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基础,不再强调多个被告实施行为的危险性,而是侧重于这些行为客观上造成的证据损害现象。唯此,方能在受害人无法准确证明哪个信息控制者泄露了个人信息的案件中,通过类推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未来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20年04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信息泄露的事实不确定性现象及其风险
二、司法实践中减轻信息主体证明责任的方法及其弊端
    (一)转换证明责任欠缺法律依据
    (二)降低证明标准不具合理性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类推适用
    (一)《民法典》第1170条语义范围与理论基础的限制
    (二)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基础的重构及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的类推适用
四、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 程啸.  中国法学. 2019(04)
[2]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9(01)
[3]个人信息泄露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评庞某某与东航、趣拿公司人格权纠纷案[J]. 刘海安.  交大法学. 2019(01)
[4]隐私政策中的告知同意原则及其异化[J]. 万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5]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J]. 叶名怡.  法学研究. 2018(04)
[6]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原则的困境与出路[J]. 林洹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7]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基础的重构与阐释[J]. 阮神裕.  法学评论. 2018(03)
[8]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J]. 程啸.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3)
[9]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客体之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适用上之关系[J]. 杨芳.  比较法研究. 2017(05)
[10]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J]. 范为.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5)



本文编号:293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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