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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与行为主义规制

发布时间:2020-12-27 05:42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依赖于公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位。在公法与公法理论上,有两种看待个人信息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确权保护;另一种观点则将个人信息视为他人言论自由的对象,个人信息的自由获取与使用受到法律保护。但这两种观点都无法从整体上理解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的观点忽视了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属性与公共属性,而个人信息作为言论自由对象的观点则忽视了个人信息背后的多重权益。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属性与社会流通属性,应当确立一种"个人信息相关权益被保护权"。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出发,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在具体场景中确立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行为的合理边界。基于场景的行为主义规制更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特征,也将为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一条超越欧美的中国道路。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20年01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作为基本权利客体的个人信息
    (一)防御性信息权利
    (二)控制性信息权利
二、作为言论自由表达对象的个人信息
    (一)作为言论自由对象的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作为言论自由对象的公法内涵
三、重新思考个人信息的公法性质
    (一)个人信息作为基本权利客体的反思
    (二)个人信息作为言论自由对象的反思
四、个人信息的场景化行为主义规制
    (一)个人信息的行为主义规制
    (二)基于场景的行为主义规制
    (三)场景化行为主义规制的实践
结论与启示



本文编号:29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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