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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打赏法律性质认定及其打赏机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30 00:43
  对网络打赏法律性质的认定,涉及对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和打赏者三方法律关系的认定。打赏者和网络主播之间是新型服务合同关系,不是赠与关系或买卖关系。打赏平台与网络主播及打赏者之间的关系是居间合同。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网络打赏的法律性质可以认定为打赏者和网络主播之间的服务合同。对于打赏机制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应从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和打赏者三个方面入手,重点关注网络主播的主播资格、纳税等问题,直播平台的监督与接受监管的问题,以及打赏者打赏是否可撤销等问题。 

【文章来源】: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24期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互联网+”模式下网络打赏的现状
二、网络打赏行为的定性
    (一)网络打赏行为不是买卖合同行为
    (二)网络打赏行为不是赠与合同行为
    (三)网络打赏行为是服务合同行为
        1. 认定为服务合同的原因。
        2. 定义为服务合同的意义。
三、网络打赏机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有关网络主播的两点思考
        1. 关于网络主播持证上岗的问题。
        2. 网络主播的纳税问题。
    (二)平台的监管与被监管
    (三)打赏者的打赏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
四、结语



本文编号:294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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