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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性骚扰规制条款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1 20:21
  性骚扰是行为人针对特定受害人的以性为内容的、有损他人人格利益的骚扰行为,认定性骚扰不需要以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为前提,其不限于工作领域,但不包含性犯罪行为在内。明晰性骚扰的内涵和特征,有助于准确认定性骚扰行为,避免不当妨碍人们合理的行为自由。依据《民法典》第1210条,性骚扰具有三个构成要件,即必须是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针对特定的受害人。《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对于预防和防范性骚扰具有重要作用。但用人单位对员工实施性骚扰承担的责任应当是过错责任,用人单位只有在对性骚扰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04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性骚扰的内涵和特征
二、性骚扰认定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必须是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
    (二)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
    (三)必须针对特定的受害人
三、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预防性骚扰的义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英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研究[J]. 饶志静.  环球法律评论. 2008(04)
[2]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及私法规制论纲[J]. 王成.  政治与法律. 2007(04)
[3]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J]. 张新宝,高燕竹.  法学家. 2006(04)
[4]欧盟与美国两性工作平等法制之比较[J]. 李炳安.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3)



本文编号:295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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