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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1-05 01:52
  我国《民法典》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展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有着自身特定的价值取向,其目的在于弥补现有侵权责任制度的不足,加重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需具备行为违法性、主观故意性以及后果严重三个要件;其适用范围宜涵盖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大类三种诉讼形式,而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则需要参照损害后果、补偿性赔偿金数额,并根据特定案件所采取的不同诉讼类型等情况来综合确定。 

【文章来源】:天津法学.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
    (一)引入惩罚性赔偿是为应对我国严峻的环境问题而在环境侵权领域做出的法制回应
    (二)引入惩罚性赔偿旨在发挥该制度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功能
    (三)健全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体系,凸显加大惩处恶意环境侵权行为的立法意图
二、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关于行为的违法性
    (二)关于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三)关于行为后果
三、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四、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规则
    (一)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相适应
    (二)与补偿性赔偿金额相适应
    (三)与特定案件采取的诉讼形式相适应



本文编号:2957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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