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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的实现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5 20:42
  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是实现职务发明创造转化和实施运用的有效激励手段,《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予以明确。作为职务发明人智力成果的价值体现和促进职务发明人推动发明创造成果转化的制度激励,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具有正当性。但是,有限的"约定优先"、"合理性"标准的模糊对待、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职务发明相关权利的杂糅处理和单位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不足对职务发明人实现创新收益分享形成掣肘。实现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首先应明确"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即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根据职务发明人的创造性贡献程度和职务发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确认收益分享的合理限度。其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作为一项"权利束",应将其分而处之,明晰各参与主体间的权利边界。再次,应优化国有资产属性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体制,探索建立以科技法律制度为核心,兼容其他各部门法律法规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复次,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应鼓励单位与职务发明人之间通过约定分享收益。最后,实现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互利共赢还需要提升单位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以实现职务发明成果的转化利用。 

【文章来源】:科学学研究. 2020,38(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1 研究现状
2 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的正当性
    2.1 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是劳动在智力成果领域的价值体现
    2.2 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是实现职务发明创造成果转化的制度激励
3 职务发明人实现创新收益分享面临的困境
    3.1 有限的“约定优先”限制职务发明人创新收益的实现
    3.2 “合理性”标准的模糊对待不利于单位与职务发明人之间的创新收益配置
    3.3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桎梏职务发明创造的转化和实施运用
    3.4 与职务发明相关权利的杂糅处理难以实现产权激励的目标
    3.5 单位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不足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产权激励形成掣肘
4 职务发明人创新收益分享的实现路径
    4.1 明确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的标准
        (1)合理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2)合理性原则与约定优先原则和最低保障原则之间的关系
    4.2 确保产权明晰是实现职务发明人产权激励的前提条件
    4.3 优化国有资产属性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体制
    4.4 鼓励“约定优先”有助于职务发明人更好地实现创新收益的分享
    4.5 提升单位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是实现有效产权激励的必然要求
5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配置中的权责规范化研究[J]. 翟晓舟.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9(20)
[2]职务发明权利配置的价值导向与立法选择——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相关规定[J]. 刘鑫.  电子知识产权. 2019(08)
[3]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分析[J]. 张文斐.  软科学. 2019(05)
[4]论国有科技成果权属制度——使用权“类所有权”化[J]. 万浩,黄武双.  科技与法律. 2019(01)
[5]试析高校国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配置问题[J]. 谢地.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9)
[6]职务发明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J]. 肖尤丹,徐慧.  知识产权. 2018(08)
[7]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性质认定——兼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相关规定[J]. 何炼红,尹庆.  科技与法律. 2018(03)
[8]私法自治原则下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关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相关规定的思考[J]. 何蓉,黄玉烨.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8(17)
[9]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与消除——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旨要[J]. 徐洁.  现代法学. 2018(02)
[10]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立法变革与制度安排——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条[J]. 刘鑫.  法学杂志. 2018(02)



本文编号:295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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