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一定影响”的认定 ——以“采蝶轩”案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1-06 02:36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先使用人使用商标产生“一定影响”可以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以限制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然而《商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定影响”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不仅在先使用人无法预期和判断其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产生“一定影响”,法院关于“一定影响”的认定也存在分歧。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司法裁判的可信度和公信力。另一方面,无法达到增设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这一制度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损害了商标在先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一定影响”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增设的立法目的出发,使用体系化的法律解释方法来探讨“一定影响”的理解和适用的问题,以期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本文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展开:第一部分案例及问题。简要地介绍案件的当事人使用“采蝶轩”字号和标识的情况及所获得的荣誉,归纳案例的三个主要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使用字号和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在先使用以及是否产生一定影响。同时总结出各个审理法院均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是对于是否构成在先使用以及是否产生一定影响,作为再审法院...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情介绍
    (一)案由
    (二)法院观点
    (三)争议焦点归纳
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一定影响”认定的模糊性
    (一)司法认定“一定影响”存在的问题:不完全、不统一、有错误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依据、标准与思路
三、“一定影响”的必要性分析、情形比较与妨碍条件
    (一)“一定影响”的必要性:结果性门槛
    (二)相关条款的适用情形与差异比较
    (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缺陷:主观善意与持续使用
    (四)商标侵权构成条件:商标使用与混淆可能性
四、“一定影响”认定的规则重塑
    (一)认定思路:立法目的、市场与证据
    (二)认定原则:主观与客观
    (三)认定因素及其标准:从严把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5976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95976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5df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