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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7 22:26
  2017年5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撤销及撤销后的资格恢复等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实际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整体发展。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一直以来处于私法领域,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制度的完善和突破则是未成年人监护的国家化、公法化的具体体现。《民法总则》的颁布使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但同时也仍存在不足之处。文章通过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立法例进行考察,重点提炼大陆法系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的立法要点与我国进行比较,在对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进行评析,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做出完善建议。文章除绪论及结语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础上受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公权力干涉私法领域立法观念的影响下逐步发展确立,因此这一部分主要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公权力介入的趋势三个部分。第二部分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现状进行梳理。首先是立法层... 

【文章来源】: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导入案例
    1.2 研究意义
第二章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理论基础
    2.1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2.2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2.3 公权力介入的趋势
第三章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现状
    3.1 我国现行立法
        3.1.1 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事由
        3.1.2 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主体
        3.1.3 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程序的启动
        3.1.4 未成年人监护权被撤销的后果
        3.1.5 撤销后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3.2 司法现状
第四章 对我国《民法总则》未成年人监护撤销权制度的评价
    4.1 《民法总则》的进步意义
    4.2 《民法总则》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不足
        4.2.1 未区分亲权与未成年人监护权
        4.2.2 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启动方面的不足
        4.2.3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适用范围不全面
        4.2.4 监护权被撤销后未成年人的安置措施不完善
        4.2.5 监护权恢复制度不全面
第五章 对《民法总则》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完善建议
    5.1 区分亲权与未成年人监护权
    5.2 落实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启动程序
        5.2.1 设立监护监督制度
        5.2.2 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5.2.3 增加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
    5.3 拓宽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适用范围
        5.3.1 关注未成年人精神方面
        5.3.2 将监护人客观履职不能纳入撤销范围
        5.3.3 区分人身监护权与财产监护权
    5.4 完善监护权撤销后的未成年人安置措施
        5.4.1 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5.4.2 合理配置安置时间
    5.5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恢复制度
        5.5.1 合理设置监护权恢复的时间
        5.5.2 对监护权的恢复进行分层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本文编号:296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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