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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权法理的三点探析

发布时间:2021-01-20 13:30
  民法典只是规定了哪些权利是人格权,并没有规定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为维护其人格尊严而享有的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的绝对权和属于一身的专属权。人格权的核心是维护人格尊严。民法总则制定后之所以设定人格权编,是因为总则的三条规定仅仅是列举远不够详尽,加之我国没有判例法制度,不能像国外那样通过司法完善人格权的判例法体系,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在立法上作出人格权的充分规定。关于信息人格权,民法典只是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内含了个人信息控制权法理,建议制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控制权以明晰其人格权的属性。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 2020,(04)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性质
二、在总则制定后设定人格权编的必要性
三、个人信息控制权法理
    (一)个人信息立法与实务课题
    (二)信息立法应贯彻的原则
        1.保护个人信息并兼顾信息活用,促进信息产业、科学研究发展
        2.区分公私法关系,维护国家的正常社会管理
        3.信息提供者控制与信息获得者合理使用
    (三)境外比较法观察:个人信息控制权法理
    (四)个人信息控制权是独立的人格权
    (五)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构成要素
    (六)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控制权



本文编号:298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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