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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视角下第三人原因违约的理解与突破——以《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30 07:20
  既有解释路径多通过限制第三人范围及原因的方式,达到合理限制债务人责任范围的目的。能否将思维不限于"第三人",实为必要的解释路径转换方式,第三人原因违约触及的是合同债权拘束力问题,以传统归责原则作为理论分析工具,无法解决《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根本症结。在履行障碍法上,"合同构成"理论以救济进路代替传统的原因进路,履行请求权不再是先验的存在,而是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样,成为合同债权的救济手段。《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作为总则中关于第三人原因违约的风险分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现行合同法风险分配规范的缺漏。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自身违约与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复合不容忽视。可预见性规则作为一个多向度的复合构成,将责任限制于正常人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整体性地来完成责任限制的任务。 

【文章来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0,(05)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批判与回应:理解与适用第593条的不同思维路径
    (一)《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二)限制第三人范围或原因
    (三)其他限制性路径
    (四)本文观点
        1. 既有解释路径的不足
        2. 第三人范围的理解
三、正本清源:合同构成视角下第593条的理解与突破
    (一)债务人责任绝对化之批判
    (二)合同构成理论之于第593条的适恰性
    (三)第593条性质分析:法定风险分配规范
四、整理与检讨:基于裁判逻辑的解释方案
    (一)债务人自身违约与第三人原因的复合
    (二)可预见性规则对债务人责任范围的限制
        1.基于关联关系的可预见性
        2.具体行政行为中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
        3.小结
    (三)风险负担规则的运用
    (四)第三人承担责任
        1.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第三人具有单独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及其突破[J]. 刘洋.  法学研究. 2018(05)
[2]民法典合同编立法问题刍议[J]. 汤文平.  法学杂志. 2018(04)
[3]风险负担规则之完善[J]. 崔建远.  中州学刊. 2018(03)
[4]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J]. 李永军,李伟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5)
[5]论合同法风险分配制度的体系建构——以风险负担规则为中心[J]. 于韫珩.  政治与法律. 2016(04)
[6]再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以履行辅助人责任论为视角[J]. 解亘.  现代法学. 2014(06)
[7]《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J]. 周江洪.  清华法学. 2012(05)
[8]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J]. 解亘.  清华法学. 2012(05)
[9]试论履行障碍风险分配规则——兼评我国《合同法》上的客观责任体系[J]. 王洪亮.  中国法学. 2007(05)
[10]关于中国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三稿[J]. 梁慧星.  法学. 1997(02)



本文编号:300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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