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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31 11:31
  商标指示性使用较早见于美国司法判例,并得到了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认可。我国虽然在商标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指示性使用制度,但司法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案件已采纳这一法律概念。由于商标指示性使用在我国适用较晚,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内涵、法律性质以及如何适用等仍然存在分歧,并由此衍生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现象。为此,需要基于我国商标司法实践,借鉴域外经验,针对商标指示性使用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明确其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在商标立法中正式建立这一制度。 

【文章来源】:大理大学学报. 2020,5(09)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概念、内涵及其正当性基础
    (一)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多重表达
    (二)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内涵
    (三)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正当性基础
        1. 符号意义上的商标
        2. 商标指示性使用存在的必要性
        3. 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性
三、涉及商标指示性使用案件的实务研究
    (一)案件概览
    (二)具体问题剖析
        1. 销售正品成为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构成要件之一
        2. 部分判决认定商标指示性使用具有商标性使用性质
        3. 商标权用尽原则与商标指示性使用存在混用
        4. 将排除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问题源头探析
        1. 误解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内涵与适用情形
        2. 未能正确区分商标指示性使用与商标权用尽
        3. 未能理清商标指示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四、商标指示性使用体系重构
    (一)适用情形
    (二)构成要件
        1. 使用他人商标的必要性
        2. 使用行为的合理限度
五、结语



本文编号:301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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