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裁判路径 ——“蛋壳脑袋”规则的反思
发布时间:2021-02-02 09:28
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既极为棘手又较有趣的案件,英美法系称“蛋壳脑袋”规则案件,这一类案件较为复杂,法院在裁判时相当棘手,因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受害人特殊体质的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时是否应当考量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因素,即是否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限缩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受害人特殊体质这一因素的存在,发生的侵害定会超过平常损害的范畴,这就使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案件变得异常复杂和特殊。在比较法领域,“蛋壳脑袋”规则已经成为法院处理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准则,也是英美法系公认的处理此类案件的裁判准则,即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自身存在特殊体质作为抗辩理由而减轻或免除责任,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定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从而导致法院对待这类侵权案件的裁判思路不统一,使得这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尽一致,甚至出现较大分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公布了24号指导案例,该案例确立了“蛋壳脑袋”这一规则,但该规则在个案适用时不免出现失衡,裁判者就特殊体质能否分担责任无所适从,不...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受害人特殊体质参与损害认定的裁判异化及其原因
(一)受害人特殊体质参与损害认定的裁判异化
(二)特殊体质参与损害认定产生争议的原因
二、特殊体质损害赔偿裁判规则的演变
(一)受害人特殊体质归责理论的逻辑起点
(二)受害人特殊体质归责理论之否定
(三)“蛋壳脑袋”裁判规则的确立
三、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裁判之价值判断
(一)价值判断之必要性
(二)价值判断的原则
(三)价值判断之考量因素
四、运用“蛋壳脑袋”规则解决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仍有不足
(一)受害人对自身特殊体质形成和管理存在过错
(二)侵权行为强度与损害后果极度不成比例
(三)受害人持有的特殊体质已经产生实际影响
五、受害人特殊体质参与损害认定的裁判路径
(一)受害人特殊体质案件的一般裁判规则
(二)一步修偏——考量特殊体质对损害结果的实际作用
(三)二步修偏——考量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比例
(四)三步修偏——考量受害人对自身特殊体质的管理程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蛋壳脑袋”规则之反思与解构[J]. 孙鹏. 中国法学. 2017(01)
[2]论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缓和[J]. 徐银波. 法商研究. 2013(03)
[3]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之影响[J]. 孙鹏. 法学. 2012(12)
[4]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 周小锋. 人民司法. 2012(13)
[5]原因力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及其具体应用[J]. 杨立新,梁清. 法学家. 2006(06)
[6]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J]. 张新宝,明俊. 中国法学. 2005(02)
本文编号:3014471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受害人特殊体质参与损害认定的裁判异化及其原因
(一)受害人特殊体质参与损害认定的裁判异化
(二)特殊体质参与损害认定产生争议的原因
二、特殊体质损害赔偿裁判规则的演变
(一)受害人特殊体质归责理论的逻辑起点
(二)受害人特殊体质归责理论之否定
(三)“蛋壳脑袋”裁判规则的确立
三、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裁判之价值判断
(一)价值判断之必要性
(二)价值判断的原则
(三)价值判断之考量因素
四、运用“蛋壳脑袋”规则解决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仍有不足
(一)受害人对自身特殊体质形成和管理存在过错
(二)侵权行为强度与损害后果极度不成比例
(三)受害人持有的特殊体质已经产生实际影响
五、受害人特殊体质参与损害认定的裁判路径
(一)受害人特殊体质案件的一般裁判规则
(二)一步修偏——考量特殊体质对损害结果的实际作用
(三)二步修偏——考量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比例
(四)三步修偏——考量受害人对自身特殊体质的管理程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蛋壳脑袋”规则之反思与解构[J]. 孙鹏. 中国法学. 2017(01)
[2]论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缓和[J]. 徐银波. 法商研究. 2013(03)
[3]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之影响[J]. 孙鹏. 法学. 2012(12)
[4]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 周小锋. 人民司法. 2012(13)
[5]原因力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及其具体应用[J]. 杨立新,梁清. 法学家. 2006(06)
[6]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J]. 张新宝,明俊. 中国法学. 2005(02)
本文编号:301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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