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益人补偿义务 ——以《民法总则》第183条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2-07 08:19
《民法总则》第183条承《侵权责任法》第23条之旧例,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因保护他人受损时的救济途径,该规定有针对性地回应了见义勇为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但该条的适用仍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该条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从解释成本的角度考虑,受益人补偿义务的性质应为特殊的无因管理之债。其与一般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有一定对抗性的保护行为,后者适用于没有对抗性要求的管理行为;前者可能存在侵权人,作为受害人第一顺位的救济来源,后者通常不涉及第三人侵权;前者受害人受损的主要形态为健康权等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后者管理人通常仅有费用支出。按照受益人补偿义务的要求,在有侵权人介入的情形中,由受益人承担第二顺位的补充责任而非直接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其次,《民法总则》第183条的事实构成应予明确。所谓“他人”,既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包括国家、集体。所谓“受益人”,在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多重主观归属性的情况下或有多个,且应对受益人作适当宽松的解释,包括可能受益的情形。所谓“受害人”,可以是未成年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不包括受损第三人。所谓“保护”,指见义勇为行为应具有一定的紧急...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受益人补偿义务之性质
(一)公平责任说之评述
(二)无因管理之债说之评述
(三)作为债之独立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说之评述
二、《民法总则》第183条之事实构成
(一)“他人”的界定
(二)“受益人”的界定
(三)“受害人”的界定
(四)“保护”的界定
(五)“民事权益”的界定
(六)“损害”的界定
(七)“因”的界定
三、《民法总则》第183条之法律效果
(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民法总则》第183条适用之体系协调
(一)与《民法总则》第181 条、第182 条之配合
(二)与《民法总则》第121条之分野
(三)与《民法总则》第184条之衔接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无因管理本人的偿还义务——兼论《民法总则》第183条第2句的适用问题[J]. 吴训祥. 法学家. 2019(02)
[2]《民法总则》关于见义勇为规定的不足和完善[J]. 门昶亮.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S2)
[3]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论——以《民法总则》第183条为中心[J]. 王竹. 法学论坛. 2018(01)
[4]《民法总则》之因见义勇为受害的特别请求权[J]. 杨立新,贾一曦.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3)
[5]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兼析《民法总则》第183、184条之规定[J]. 但小红.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05)
[6]论侵权责任法与无因管理之债的界分与协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3条[J]. 王道发.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2)
[7]论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义务[J]. 缪宇. 法学家. 2016(02)
[8]论见义勇为的侵权法调整[J]. 王福友. 北方法学. 2015(01)
[9]论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偿责任[J]. 余中根. 兰州工业学院学报. 2014(06)
[10]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体系效应[J]. 王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本文编号:3021956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受益人补偿义务之性质
(一)公平责任说之评述
(二)无因管理之债说之评述
(三)作为债之独立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说之评述
二、《民法总则》第183条之事实构成
(一)“他人”的界定
(二)“受益人”的界定
(三)“受害人”的界定
(四)“保护”的界定
(五)“民事权益”的界定
(六)“损害”的界定
(七)“因”的界定
三、《民法总则》第183条之法律效果
(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民法总则》第183条适用之体系协调
(一)与《民法总则》第181 条、第182 条之配合
(二)与《民法总则》第121条之分野
(三)与《民法总则》第184条之衔接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无因管理本人的偿还义务——兼论《民法总则》第183条第2句的适用问题[J]. 吴训祥. 法学家. 2019(02)
[2]《民法总则》关于见义勇为规定的不足和完善[J]. 门昶亮.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S2)
[3]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论——以《民法总则》第183条为中心[J]. 王竹. 法学论坛. 2018(01)
[4]《民法总则》之因见义勇为受害的特别请求权[J]. 杨立新,贾一曦.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3)
[5]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兼析《民法总则》第183、184条之规定[J]. 但小红.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05)
[6]论侵权责任法与无因管理之债的界分与协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3条[J]. 王道发.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2)
[7]论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义务[J]. 缪宇. 法学家. 2016(02)
[8]论见义勇为的侵权法调整[J]. 王福友. 北方法学. 2015(01)
[9]论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偿责任[J]. 余中根. 兰州工业学院学报. 2014(06)
[10]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体系效应[J]. 王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本文编号:302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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