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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版权服务提供商法案》的解读及对我国的借鉴

发布时间:2021-02-16 00:18
  德国为实施《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的内容,新设《版权服务提供商法案》来专门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与义务。在新的法案中,立法者更倾向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和用户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从而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法案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设定免责条款来促使其履行一定的过滤义务,以平衡版权产业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鉴于我国也正面临着用户生成内容所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本文总结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而为我国版权产业的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文章来源】:科技与出版.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 德国《版权服务提供商法案》的立法动因
    1.1 利益失衡导向的政策转变
    1.2 数字版权时代的技术变革
2 德国《版权服务提供商法案》的主要内容
    2.1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尽职义务
    2.2 网络服务提供商有限的过滤义务
3 德国《版权服务提供商法案》的立法意义
    3.1 重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
    3.2 实现数字版权保护的现代化
4 我国对《版权服务提供商法案》的立法借鉴
5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安装“过滤器”:欧盟应对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的解决方案[J]. 谭洋.  法治社会. 2020(04)
[2]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的一般过滤义务——基于《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J]. 谭洋.  知识产权. 2019(06)
[3]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J]. 陈奇伟,刘倩阳.  江西社会科学. 2017(09)
[4]网络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行为之侵权责任[J]. 马一德.  法学评论. 2017(03)
[5]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J]. 崔国斌.  中国法学. 2017(02)
[6]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法规制模式[J]. 梁志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2)
[7]Web2.0时代的著作权法:问题、争议与应对[J]. 熊琦.  政法论坛. 2014(04)



本文编号:3035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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