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研究——以商业秘密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2-26 23:22
大数据是市场机构控制的结果数据,结合类型化的民事法律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的理论正当性分析表明,大数据属于知识产权的新形态客体,保护大数据是知识产权法的具体任务。因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保护尚存在一定的逻辑困境,在大数据的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之下,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不失为一种合适的进路,亦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下位权利的价值体现。
【文章来源】:广西社会科学. 2020,(01)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大数据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二、知识产权法保护大数据的理论正当性
(一)大数据属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
(二)保护大数据是知识产权法基本任务。
三、知识产权部门法保护大数据的困境
(一)著作权法保护悖论。
(二)专利法保护大数据的不经济性。
四、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的证成与司法实践
(一)大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的优势地位。
(三)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的司法实践。
本文编号:3053315
【文章来源】:广西社会科学. 2020,(01)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大数据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二、知识产权法保护大数据的理论正当性
(一)大数据属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
(二)保护大数据是知识产权法基本任务。
三、知识产权部门法保护大数据的困境
(一)著作权法保护悖论。
(二)专利法保护大数据的不经济性。
四、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的证成与司法实践
(一)大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的优势地位。
(三)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的司法实践。
本文编号:305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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