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撤销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2 06:47
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尚不充分,国家监护意识较弱,由于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层出不穷的父母虐待、毒打未成年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新闻报道以及关于留守儿童权益被侵害的事件涌现在社会生活中,严重危害着未成年人的成长。然而由于年纪尚小、心智尚未成熟的原因,未成年人没有能力去主动寻求保护。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的制度能够及时将未成年人从水深火热中解脱出去,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给他们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也可以有效防止父母滥用监护权,警示他们珍视自己的监护权,对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目前该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在撤销申请主体、撤销的法定事由、后续安置制度、国家监护监管、恢复父母被撤销的监护权等方面较为欠缺,需要不断的进行探讨使其更加完备。另一方面,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被实际应用的案例并不多,正因为如此,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制度被称为“沉睡的制度”。该制度的适用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监督父母依法行使监护权利及履行监护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对国家有关部门如何做到适度干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文章来源】: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自治区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评述
1.2.2 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1.3 研究方法
2 我国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的一般问题
2.1 我国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的概述
2.1.1 父母监护权的基本内涵
2.1.2 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撤销的概念
2.2 典型案件介绍与分析
2.2.1 长期虐待幼子生母监护资格被撤案
2.2.2 南京“虐童案”
2.2.3 案件暴露的现实问题
3 我国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3.1 立法现状
3.2 司法现状
4 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4.1 申请主体不够全面
4.1.1 具有充分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
4.1.2 检察院
4.1.3 无监护能力的父母
4.2 撤销情形不够周全
4.2.1 未规定因客观阻碍导致的监护不能的情形
4.2.2 未将侵害子女财产利益纳入撤销事由
4.2.3 未明确将精神暴力作为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事由
4.3 缺乏有效的监护监督
4.3.1 公权力介入监护监督制度有待完善
4.3.2 未规定强制报告制度
4.4 未成年人判后安置制度不完善
4.5 恢复被撤销监护资格规定不合理
4.5.1 监护资格恢复评估机制不健全
4.5.2 恢复监护资格的程序不完备
5 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的完善建议
5.1 扩大申请主体范围
5.1.1 检察院
5.1.2 监护人主动申请放弃监护资格
5.1.3 有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
5.2 明确父母监护资格的撤销事由
5.2.1 完善因客观原因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情形
5.2.2 规定危害子女财产利益为法定撤销事由
5.2.3 将精神暴力纳入监护资格撤销事由
5.3 完善监护监督机制
5.3.1 在基层组织中选任监护监督人
5.3.2 明确国家机关的监护监督责任
5.3.3 设定强制报告制度
5.4 完善未成年人的后续安置体系
5.4.1 实现未成年人判后安置多元化
5.4.2 谨慎恢复父母监护资格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077872
【文章来源】: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自治区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评述
1.2.2 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1.3 研究方法
2 我国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的一般问题
2.1 我国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的概述
2.1.1 父母监护权的基本内涵
2.1.2 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撤销的概念
2.2 典型案件介绍与分析
2.2.1 长期虐待幼子生母监护资格被撤案
2.2.2 南京“虐童案”
2.2.3 案件暴露的现实问题
3 我国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3.1 立法现状
3.2 司法现状
4 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4.1 申请主体不够全面
4.1.1 具有充分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
4.1.2 检察院
4.1.3 无监护能力的父母
4.2 撤销情形不够周全
4.2.1 未规定因客观阻碍导致的监护不能的情形
4.2.2 未将侵害子女财产利益纳入撤销事由
4.2.3 未明确将精神暴力作为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事由
4.3 缺乏有效的监护监督
4.3.1 公权力介入监护监督制度有待完善
4.3.2 未规定强制报告制度
4.4 未成年人判后安置制度不完善
4.5 恢复被撤销监护资格规定不合理
4.5.1 监护资格恢复评估机制不健全
4.5.2 恢复监护资格的程序不完备
5 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的完善建议
5.1 扩大申请主体范围
5.1.1 检察院
5.1.2 监护人主动申请放弃监护资格
5.1.3 有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
5.2 明确父母监护资格的撤销事由
5.2.1 完善因客观原因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情形
5.2.2 规定危害子女财产利益为法定撤销事由
5.2.3 将精神暴力纳入监护资格撤销事由
5.3 完善监护监督机制
5.3.1 在基层组织中选任监护监督人
5.3.2 明确国家机关的监护监督责任
5.3.3 设定强制报告制度
5.4 完善未成年人的后续安置体系
5.4.1 实现未成年人判后安置多元化
5.4.2 谨慎恢复父母监护资格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077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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