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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品角色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3-21 10:31
  在著作权上,作品角色能否独立于原作品受到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法院在近年来对此作了一些探索,但只承认了美术作品角色与视听作品中动画人物的可作品性。这种认识是不充分的,不论是美术作品,还是视听作品,抑或文字作品,其作品角色均有构成作品的可能。并且在具体认定角色作品化的独创性上,我国法院存在主观与客观两种判断标准,并不统一。我国应当采用客观标准,以可识别性为核心要素。在认定角色的可识别性上,应考虑角色是否具备稳定的外观形象、名称,并能够独立于原始故事背景而存在。如果这些元素的结合使得他人能够将角色从承载作品的原作品中识别出来,并与在先的其他角色相区别,则角色即具有了作品性。 

【文章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应当扩展可作品化的角色范围
    (一)我国应当承认视听作品真人式角色的可作品性
    (二)我国应当承认文字作品角色的可作品性
二、我国角色作品化独创性争议的厘清
    (一)以可识别性为核心要素
    (二)可识别性成立的要素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文学作品虚拟角色形象的固定及版权保护[J]. 牛强.  中国出版. 2018(19)



本文编号:309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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