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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法人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25 04:35
  《民法总则》赋予村民委员会以法人地位,意义重要但规定得过于简单。本文以村民委员会法人制度为研究对象,主要是为了解决村民委员会法人规则的具体设计问题。本文首先从村民委员会法人设立的目的和承担的职能出发,分析出村民委员会是具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双重属性的特别法人。其次,对与村民委员会法人相类似的德国地域性公法社团制度和国内的机关法人制度进行了考察,以期能够为村民委员会法人具体制度的设计提供借鉴。再次,对村民委员会法人的具体规则进行了重点探讨。村民委员会法人的设立属于特许设立主义,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但必须具备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在法人治理方面,应当借鉴公司法人制度成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权分立的治理模式。在民事能力方面,村民委员法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都受自然属性和目的范围的限制。村民委员会法人的责任包括对其法定代表人承担的自己责任和对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的替代责任。在终止方面,村民委员会法人不能因宣告破产而终止,其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合并、分立和被撤销。并且村民委员会法人被撤销时还应当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最后,要实现村民委员会法人的良性和有序发...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对象与意义
    1.2 理论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第2章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定性分析
    2.1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定性
        2.1.1 村民委员会法人设立的目的
        2.1.2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职能
        2.1.3 村民委员会法人性质的确定
    2.2 村民委员会法人类似制度的考察
        2.2.1 德国的地域性公法社团制度
        2.2.2 国内的机关法人制度
第3章 村民委员会法人具体规则的探讨
    3.1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设立规则
        3.1.1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设立模式
        3.1.2 村民委员会法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3.2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治理规则
        3.2.1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权力机构
        3.2.2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执行机构
        3.2.3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代表机构
        3.2.4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监督机构
    3.3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民事能力规则
        3.3.1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3.2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3.3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3.4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终止规则
        3.4.1 村民委员会法人的终止事由
        3.4.2 村民委员会法人终止的程序
第4章 村民委员会法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思考
    4.1 发展新型的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法人关系
    4.2 完善村民委员会法人的监督机制
    4.3 构建起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相分离的法人制度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09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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