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特别法人”的特殊意义及其不周延性
发布时间:2021-03-28 05:01
<正>应该说,以"特别法人"为章节标题规定在《民法典》中,是我国立法的创设,是一种"特别立法例",之前的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典从来没有如此规定过。其具有很强的本土化特征及实践意义,应当予以特别的肯定,其特殊意义和进步表现可以从以下方面解读。体现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基本理念
【文章来源】:探索与争鸣.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体现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基本理念
体现了本土化和现实需要
解决了中国广大农村“二元主体”的混沌问题
对“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的质疑
本文编号:3104933
【文章来源】:探索与争鸣.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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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基本理念
体现了本土化和现实需要
解决了中国广大农村“二元主体”的混沌问题
对“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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