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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论否定说: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与相对无效的关系辨析——以《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规范发展为基点

发布时间:2021-04-08 16:32
  在我国大陆,有民法学理和司法实务把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与相对无效等同对待,这种等同论值得商榷。从根源上看,等同论扎根于无效等于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观念,但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规范发展来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形态已多元化,该认识的根基荡然无存。从内涵上看,等同论的容量不足,效力待定也应归入相对无效,但这种内涵扩张没有实益。从效用上看,等同论未顾及无效的全面形态,不仅无法与无效形成区隔,还占用稀缺的术语资源,产生不必要的概念混淆。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等同论与效力瑕疵多元化的规范布局相悖
    (一)效力瑕疵一元化的学理溯源
    (二)对前苏联民法学理的继受
    (三)我国规范布局的多元化转向
二、等同论存在难以解决的包容性不足问题
    (一)包容性不足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二)解决方案的体系问题
    (三)解决方案的效用问题
三、无效相对性对等同论的根本冲击
    (一)无效相对性的理论与实践
    (二)无效相对性的比较法考察
    (三)无效相对性的独立地位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立法建议[J]. 王轶.  比较法研究. 2016(02)
[2]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理论与实践[J]. 吴光荣.  法学家. 2013(01)
[3]德国法上的批准生效合同研究[J]. 汤文平.  清华法学. 2010(06)



本文编号:3125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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