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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 ——以指导案例67号为分析对象

发布时间:2021-04-14 08:40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确立了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解除权规则。其裁判理由不仅将《合同法》第167条的适用范围局限于消费合同,而且还有将《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相混淆之嫌。分期付款买卖的构成要件为:价金的分期支付性、标的物须交于买受人、交付须使买受人取得直接占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上述特征使得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面临价款不能回收的风险增大。出卖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为了限制出卖人随意约定解除权条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规则的设定逐渐转向保护消费者,《合同法》第167条的功能定位就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正是《合同法》第167条的这种价值立场,使得《合同法》第167条是独立于《合同法》第94条的解除权规范。《合同法》第167条设立之初是以动产为模型来设计的,《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了,转让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受让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标的物使用费只有在受让人直接占有并使用时才须支付。此条款证明了《合同法》第167条规范的标的物必须能为受让人直...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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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
    (一)《合同法》第167条的功能定位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合同法》第167条主要针对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二、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特殊性
    (一)合同解除须区分股权转让阶段
    (二)合同解除受股权身份附随性制约
    (三)合同解除须考量出让人面临的风险
三、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区分适用
    (一)股东名册未变更的合同解除适用解除权规范
    (二)股东名册变更的合同解除适用法定解除应目的性限缩解释
    (三)已工商登记变更的合同解除不适用解除权规范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作者简介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性案例的约束性规范[J]. 李建伟.  清华法学. 2019(01)
[2]合同编解除制度的完善[J]. 王利明.  法学杂志. 2018(03)
[3]《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的解除权问题[J]. 豆晓红,李莉,李兵.  人民司法(案例). 2018(02)
[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及其限制——“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评释[J]. 周江洪.  交大法学. 2017(04)
[5]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不能背离原案事实——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的评论与展望[J]. 吴建斌.  政治与法律. 2017(10)
[6]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裁判——指导案例67号裁判规则质疑[J]. 钱玉林.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4)
[7]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立法目的与行使限制——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切入[J]. 孙新宽.  法学. 2017(04)
[8]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判断与法理研究[J]. 万方.  中国法学. 2017(02)
[9]论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J]. 崔建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03)
[10]论法定解除事由的规范体系——以一般规范与特别规范的关系为中心[J]. 陆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01)



本文编号:313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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