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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背景下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改造

发布时间:2021-04-15 13:48
  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环境侵权规则的设计存在体系性缺陷
    (一)在实体权利不明的前提下确定侵权责任
    (二)在保护环境利益的名义下只保护人身和财产权利
    (三)脱离基本规则的特殊规则设计
二、贯彻绿色原则不能仅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门规则
    (一)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求
    (二)贯彻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
    (三)提升侵权法体系融贯性的要求
三、侵权法一般规则绿色化的路径选择
    (一)生态文明时代侵权法一般规则的调适需求
    (二)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目标
        1.实现对环境污染和破坏所致损害的全面救济。
        2.适应良好环境权保护及健康风险损害救济的需要优化侵权责任方式。
        3.改造责任分配规则以预防和矫正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
    (三)侵权法一般规则绿色化改造的立法与司法途径
四、绿色原则下侵权法一般规则的改造
    (一)侵权法一般规则绿色化改造的权利基础
    (二)侵权法保护范围的扩大
    (三)侵权责任形式的多样化
    (四)责任承担和分担规则的改进
        1.明确将环境风险防范纳入侵权法的规范范围。
        2.多数人侵权一般规则的改进。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权保护的人格权法进路——兼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现[J]. 刘长兴.  法学评论. 2019(03)
[2]生态文明时代的共生法哲学[J]. 朱明哲.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2)
[3]侵权责任法回归债法的可能及路径——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修改要点的理论分析[J]. 杨立新.  比较法研究. 2019(02)
[4]侵权法的地位及与民法典各编关系的协调[J]. 尹志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5]私人自治的绿色边界——《民法总则》第9条的理解与落实[J]. 樊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6]民法典编纂“两步走”思路之检讨[J]. 柳经纬.  当代法学. 2019(02)
[7]论生态损害的侵权责任构造——以损害拟制条款为进路[J]. 李昊.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9(01)
[8]论环境侵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司法适用[J]. 张忠民,黄茜.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9]环境利益在民法分则中的规范展开与限度[J]. 徐以祥,李兴宇.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10]从生态环境保护到生态文明建设:四十年的回顾与展望[J]. 任建兰,王亚平,程钰.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本文编号:313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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