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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21 05:47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逐年加强,以利营造更优的营商法治环境。商标权保护也愈发受到重视,强化商标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2019年新《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赔偿作出重要修改,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从“三百万元”修改为“五百万元”在社会引起关注。我国立法上对于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司法实务中法院审判商标侵权案时,如何处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存疑。理论界对此也持不同的观点。在我国,商标侵权赔偿有关的内容规定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该条第一款前半部分是补偿性赔偿,根据该条款,补偿性赔偿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获益以及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而且这三者的适用有前后顺序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在侵权人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时,以上述三种补偿性赔偿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作出的赔偿。法定赔偿规定在该条第三款,是在补偿性赔偿难以计算时,法官根据侵权情节,综合考量各项因素所作出的赔偿。我国商标立法未明确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具体表现在,首先,法定赔偿性质不明。我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同时存在的情况下,...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概述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其功能
    (二)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概念及其特征
    (三)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的立法现状及理论争议
二、我国处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的不足
    (一)立法上处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的不足
    (二)司法实践中处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的不足
三、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的协调路径
    (一)立法上的协调路径
    (二)司法实践中的协调路径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恶意侵犯商标权之惩罚性赔偿[J]. 张红.  法商研究. 2019(04)
[2]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J]. 蒋舸.  法商研究. 2019(02)
[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展望——基于制度和理念的若干思考[J]. 孔祥俊.  知识产权. 2018(09)
[4]关于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几点思考[J]. 蔡健和.  中华商标. 2017(03)
[5]证明妨碍规则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J]. 刘晓.  知识产权. 2017(02)
[6]论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以《商标法》第63条为中心[J]. 钱玉文,李安琪.  知识产权. 2016(09)
[7]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现状的分析与出路[J]. 袁博.  中华商标. 2016(09)
[8]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探讨——以实证分析为视角[J]. 宋健.  知识产权. 2016(05)
[9]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赔偿[J]. 曹柯.  人民司法(应用). 2016(13)
[10]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效果分析及完善路径(上)——以北京法院判决书为考察对象[J]. 万迪,路聪.  中华商标. 2016(04)

博士论文
[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 朱丹.华东政法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15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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