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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二元划分与体系保护

发布时间:2021-04-22 08:08
  数据可以进行二元划分,分别是代码符号层面的数据和语义信息层面的数据。代码符号层面的数据虽然客观存在,与法律上的物有一定相似,但是由于其缺乏竞争性,同时权利轮廓也不明晰,因而无法构造出"数据文件所有权",应当借助保护性规范对其进行保护,具体又体现为保护数据的完整性和数据不被窃取。语义信息层面的数据,在私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构造个人信息绝对权对其进行保护的路径并不可行,由于公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成熟性,应当借此以保护性规范来保护。两个层面的数据都蕴含着财产利益,最恰当的方式是利用合同制度实现保护。两个层面的数据均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私法对其保护时应当作出一些限制。 

【文章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6(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数据的二元化区分
    (一)数据的涵义
    (二)代码符号和语义信息的二分
三、作为符号层面数据的保护
    (一)符号层面数据保护的必要性
    (二)保护的可能性路径之检讨
    (三)符号层面数据保护的限制
四、作为信息层面数据的保护
    (一)信息层面数据保护的必要性
    (二)保护的可能性路径之检讨
    (三)信息层面数据保护的限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数据上利益分析视角[J]. 高富平.  比较法研究. 2019(02)
[2]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模式研究——《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解释论[J]. 宋亚辉.  比较法研究. 2019(02)
[3]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J]. 纪海龙.  法学研究. 2018(06)
[4]电子数据财产利益的侵权法保护——以侵害数据完整性为视角[J]. 王镭.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5]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要义与进路[J]. 张文亮.  江西社会科学. 2018(06)
[6]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J]. 程啸.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3)
[7]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 龙卫球.  政法论坛. 2017(04)
[8]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J]. 梅夏英.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9)
[9]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J]. 张里安,韩旭至.  法学论坛. 2016(03)
[10]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及其检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保护客体[J]. 杨芳.  比较法研究. 2015(06)



本文编号:315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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