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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定义

发布时间:2021-04-26 04:09
  本文通过考察人格权概念的发展历史及人格权的基本理论,认为人格权概念具有可定义性,其重要原因在于法律人格与人格法益的分离。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为价值,因而人格权的概念形成具有一定的价值基础。由于人格权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因此人格权概念形成存在法理支撑。正是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人格权的概念有了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人格权概念具有了可定义性。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概念的定义应当保持开放性,并使人格权概念既能与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体系相契合,也能充分包含新型人格利益和新型人格权。 

【文章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4(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人格权概念形成的根本原因:法律人格与人格法益的分离
二、人格权概念形成的价值基础:人格尊严的维护
    第一,各项人格权都彰显了人格尊严的价值。
    第二,人格尊严是认定新型人格利益的根本标准。
    第三,人格尊严决定了人格权所具有的一些基本特征。
    第四,人格尊严也可以有效规范人格权的行使。
    第五,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在制度适用层面上具有兜底性。
三、人格权概念形成的法理支撑:人格权益的可支配性和排他性
    第一,肯定人格权的可支配性,并不意味着要将人格权的可支配性等同于物权的支配性[38]。
    第二,人格利益的支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对人格利益享有、利用以及自己私人生活的自主决定。
    第三,人格权的支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不同类型的人格权,其支配性也存在一定差别。
四、人格权的定义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完善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格权立法的历史演进及其趋势[J]. 石佳友.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2]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J]. 邹海林.  比较法研究. 2016(04)
[3]人格权确认与构造的法律依据[J]. 韩强.  中国法学. 2015(03)
[4]人格权的利益结构与人格权法定[J]. 张平华.  中国法学. 2013(02)
[5]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J]. 张翔.  清华法学. 2012(04)
[6]《论人的尊严》一书评介[J]. 孔亭.  国外社会科学. 2011(02)
[7]财产权、自由与人格权——对民法典制定的启示[J]. 胡田野.  湖南社会科学. 2004(05)
[8]自然人具体人格权的法律探讨[J]. 尹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03)
[9]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从民法中的人出发[J]. 马骏驹,刘卉.  法学评论. 2002(01)



本文编号:3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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