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方违约的法律认定
发布时间:2021-04-27 07:56
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双方违约,但因为其过于概括、抽象致使其对实务并无多少的实际指导作用。对于实务中的双方违约案件,法官在认定的方法和适用上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系统的方法,致使法官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上出现了错误,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上也存在着不足。本文从双方违约的类型为起点研究双方违约的认定,期望能够为法官提供一个比较好的认定双方违约的方式。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双方违约存在的争议。学者言双方违约可以被与有过失制度替代,后其又言与有过失并不能适用于合同法中,间接地否认了前项的观点。然与有过失作为责任构成抗辩中的因果关系抗辩,其应当可以适用于合同法中。与有过失之所以无法完全替代双方违约,在于两者在关注的主体、重点和赔偿责任上均是不同的。并且,双方违约也无法被减损规则替代。双方违约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其仍可以通过合同法内部的相关制度解决,只是过程较为繁复困难。第二部分论述双方违约的类型。首先是类型化的标准。以“牵连性”和“对价性”为标准类型化双方违约有层次化的好处,先去判断义务是否具有“牵连性”,后去评价“对价性”,循序渐进,不易混乱。其次,论述具体的双方违约类型。...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双方违约存在的争议
(一) 双方违约的客观存在
(二) 双方违约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
二、双方违约的类型
(一) 双方违约类型化的标准
(二) 简单的双方违约—义务无“牵连性”并无“对价性”评价
(三) 复杂的双方违约—义务有“牵连性”并有“对价性”评价
(四) 不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双方违约—义务有“牵连性”并无“对价性”评价
三、法官可以释明履行抗辩权
(一) 法官释明履行抗辩权的重要性
(二) 释明的范围包括履行抗辩权
四、双方违约的认定
(一) 认定双方违约的基本条件
(二) 简单的双方违约的认定
(三) 复杂的双方违约的认定
(四) 不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双方违约的认定
五、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J]. 王利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6)
[2]中越合同履行抗辩权体系比较研究[J]. 邱俞捷. 广西社会科学. 2016(01)
[3]论与有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J]. 尹志强. 政法论坛. 2015(05)
[4]我国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问题研究——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透析视角[J]. 王夙. 河北法学. 2015(02)
[5]债权转让通知研究[J]. 刘浩.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2)
[6]论债法中本土化概念对统一的债法救济体系之影响[J]. 李永军. 中国法学. 2014(01)
[7]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冲突的处理[J]. 戎绒. 人民司法. 2013(14)
[8]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J]. 崔建远. 河北法学. 2012(12)
[9]合同保护义务的体系定位[J]. 张家勇. 环球法律评论. 2012(06)
[10]释明的理论逻辑[J]. 严仁群. 法学研究. 2012(04)
本文编号:3163095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双方违约存在的争议
(一) 双方违约的客观存在
(二) 双方违约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
二、双方违约的类型
(一) 双方违约类型化的标准
(二) 简单的双方违约—义务无“牵连性”并无“对价性”评价
(三) 复杂的双方违约—义务有“牵连性”并有“对价性”评价
(四) 不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双方违约—义务有“牵连性”并无“对价性”评价
三、法官可以释明履行抗辩权
(一) 法官释明履行抗辩权的重要性
(二) 释明的范围包括履行抗辩权
四、双方违约的认定
(一) 认定双方违约的基本条件
(二) 简单的双方违约的认定
(三) 复杂的双方违约的认定
(四) 不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双方违约的认定
五、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J]. 王利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6)
[2]中越合同履行抗辩权体系比较研究[J]. 邱俞捷. 广西社会科学. 2016(01)
[3]论与有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J]. 尹志强. 政法论坛. 2015(05)
[4]我国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问题研究——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透析视角[J]. 王夙. 河北法学. 2015(02)
[5]债权转让通知研究[J]. 刘浩.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2)
[6]论债法中本土化概念对统一的债法救济体系之影响[J]. 李永军. 中国法学. 2014(01)
[7]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冲突的处理[J]. 戎绒. 人民司法. 2013(14)
[8]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J]. 崔建远. 河北法学. 2012(12)
[9]合同保护义务的体系定位[J]. 张家勇. 环球法律评论. 2012(06)
[10]释明的理论逻辑[J]. 严仁群. 法学研究. 2012(04)
本文编号:316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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