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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家庭农场商事单行立法的必要与制度构造

发布时间:2021-05-09 15:59
  《民法典》的"民法总则"中有名民商事主体的类型罗列没有出现"家庭农场"这一主体类型表述。对家庭农场的民法承认,无法在法典条文中找到直接对应。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之具体规则只能留待商事特别法解决。基于"商主体法定"原则,落实对家庭农场的商事单行立法,既能固化我国家庭农场"生产家庭化与经营商业化"的历史积淀和发展基础,又能解决现实制度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家庭农场市场准入门槛不一、身份识别模糊、管理服务和救济不足"的实践困境。将家庭农场纳入国家制度化轨道,可参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立法路径,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进行《家庭农场条例》的实体立法。家庭农场宜与合伙农场、公司农场进行主体区分,回应家庭农场"生产的家庭化""经营的商业化"特征,进行"产权、登记、雇佣、农地使用、金融支持、政府监管"方面的制度构造。 

【文章来源】:晋阳学刊. 2020,(04)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我国家庭农场的历史沿革与制度底色
    (一)生产家庭化
    (二)经营商业化
二、新形势下家庭农场制度供给不足的症候
    (一)家庭农场的市场准入门槛不一
    (二)家庭农场的组织身份识别模糊
    (三)家庭农场的管理服务和救济不足
三、《家庭农场条例》的“商事单行立法”之策应速行
    (一)针对家庭农场商事单行立法的必要与可能
    (二)针对家庭农场立法的路径选择
四、未来《家庭农场条例》的“制度组合”之构造
    (一)将家庭农场与合伙农场、公司农场区分的产权制度
    (二)家庭农场依注册取得农业经营资格的登记制度
    (三)“农场雇工+人身顶股”的雇佣制度
    (四)“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运营制度
    (五)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制度
    (六)政府部门的服务监管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现代乡贤文化的认同、培育与乡村振兴[J]. 王亚民.  晋阳学刊. 2019(06)
[2]三权分置、农业补贴争夺与农业经营激励——吉林省J村玉米生产者补贴分配博弈[J]. 周敏,胡碧霞,张阳.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制度革新[J]. 肖新喜.  学习与实践. 2019(09)
[4]民法典编纂中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制度体系重塑[J]. 孙聪聪.  法学评论. 2019(04)
[5]我国家庭农场的商事人格与商事信用论——以家户视角切入[J]. 蔡科云.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
[6]德国家庭农场经营特征与制度实践:耕地可持续利用视角[J]. 袁梦,陈章全,尹昌斌,陈世雄,易小燕,边全乐,尤飞,吴勇.  世界农业. 2017(11)
[7]武汉市近郊区家庭农场发展问题研究[J]. 杨燕,汪为.  粮食科技与经济. 2017(01)
[8]中国省级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制度比较研究——基于政策文本分析的视角[J]. 杨宇,周金衢.  世界农业. 2016(12)
[9]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J]. 赵旭东.  中国法学. 2016(04)
[10]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J].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7)



本文编号:3177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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