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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论

发布时间:2021-05-16 07:39
  民事主体从自然人扩展到法人,其设定经历了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理念的变迁,现实人的需要才是决定智能机器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因素,未来民法赋予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地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智能机器人的既有民事主体设定包括代理人和电子人两种路径,前者不具有可行性而后者不利于人类利益的维护。智能机器人具备深度学习能力和独立自主的意志能力,但本质上仍是人类利益的工具,因此未来民法应当赋予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法人"相对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是有限的并受到特别的限制,亦应承担特定的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2020,41(1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的法理基础
2 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的理论反思
    2.1 主体依附型:代理人
    2.2 独立人格型:电子人
3 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的解决路径
    3.1 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的应然设定
    3.2 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的具体进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J]. 石冠彬.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9(12)
[2]论法人[J]. 史际春,胡丽文.  法学家. 2018(03)
[3]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J]. 王利明.  东方法学. 2018(03)
[4]“电子人”法律主体论[J]. 郭少飞.  东方法学. 2018(03)
[5]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J]. 张建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6]论机器人权利[J]. 杜严勇.  哲学动态. 2015(08)
[7]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民事主体制度与理念的历史变迁——对法律“人”的一种解析[J]. 李拥军.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5(02)
[8]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从民法中的人出发[J]. 马骏驹,刘卉.  法学评论. 2002(01)



本文编号:318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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