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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表见代理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8 12:01
  表见代理制度是维护合理信赖、交易安全和私法自治的衡平制度,对现代经济的发展作用举足轻重。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亦采用了民商合一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针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从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沿革出发,回归于我国的生效判决,发现了表见代理制度在商事领域的适用存在的诸多问题,亦明白表见代理制度在商事领域的适用应当存在其特殊性。我国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体现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均是原则性规定。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表见代理制度的使用愈发繁多。但是,正是因为现有法律仅对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的标准不一。同时,由于民商价值基础不同、参与民商法律关系的主体特质不同,表见代理制度在商事领域中的构成标准也必然会与民事领域不同。本文通过采用实证分析以及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研究进行分析,总结得出表见代理制度在商事领域适用的不足之处,并基于此提出完善意见。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3 研究方法
    1.4 论文结构
第2章 表见代理制度的概述
    2.1 立法沿革
    2.2 理论基础
        2.2.1 外观主义
        2.2.2 衡平原则
        2.2.3 合理信赖保护
第3章 我国商事表见代理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3.1 我国商事表见代理制度的现状
        3.1.1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3.1.2 我国商事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现状
    3.2 我国商事表见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基本情况及分析
        3.2.2 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过于偏向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3.2.3 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存在严重混同
        3.2.4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评判标准不一
第4章 表见代理制度在商事领域适用的完善
    4.1 引入经营者概念,从严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
    4.2 以列举式立法区分表见代理和职务行为
    4.3 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统一评判标准
第5章 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探析——以民商区分和本人可归责性非要件化为视角[J]. 徐展.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03)
[2]商事代理制度的合理性与立法路径选择——以“职务行为”的司法困境为分析起点[J]. 徐深澄.  浙江学刊. 2017(05)
[3]民法典编纂中商事代理的制度构造[J]. 曾大鹏.  法学. 2017(08)
[4]《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成功与不足[J]. 方新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5]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J]. 朱虎.  法学研究. 2017(02)
[6]法律行为制度中的积极信赖保护 兼谈我国民法典总则制定中的几个问题[J]. 杨代雄.  中外法学. 2015(05)
[7]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J]. 王利明.  法商研究. 2015(04)
[8]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问题研究[J]. 王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3)
[9]表见代理中信赖合理性的判断模式[J]. 叶金强.  比较法研究. 2014(01)
[10]商事案件中表见代理构成的司法审查[J]. 周荃.  人民司法. 2013(24)

硕士论文
[1]《民法总则》第172条解释论[D]. 钟俊杰.华南理工大学 2018
[2]论建设工程挂靠中的合同责任[D]. 张秋妍.黑龙江大学 2016
[3]表见代理制度研究[D]. 韩胡盼.华东政法大学 2014
[4]表见代理之研究[D]. 林靖波.西南政法大学 2002
[5]表见代理制度研究[D]. 罗小红.西南政法大学 2002



本文编号:319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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