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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属性识别与责任分配——兼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

发布时间:2021-05-25 15:09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之规范基础,其设置于该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之后是过错责任从一般到具体的规范逻辑范式。侵权法的功能主要为救济与预防,故宜将第37条"造成他人损害"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的司法适用提供通道。为充分救济损害,宜认可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根据补充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第37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为"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过失",进而在立法上明确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权结构。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检讨,可以作为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的基础。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20,14(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有无独立价值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为何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违法性与过错判断标准是否同一
四、“造成他人损害”还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五、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冲突与立法选择[J]. 谢鸿飞.  法学. 2019(02)
[2]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实体与程序衔接[J]. 石一峰.  中国应用法学. 2018(05)
[3]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研究[J].   政治与法律. 2018(05)
[4]论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 龙著华,吴静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18(02)
[5]港口企业对非经营业务相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J]. 周诚友,张伟.  人民司法(案例). 2018(08)
[6]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J]. 张新宝.  中国法学. 2017(03)
[7]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及其完善[J]. 王利明.  清华法学. 2016(01)
[8]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制度[J]. 李中原.  中外法学. 2014(03)
[9]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展适用与违法性判断标准的发展[J]. 刘召成.  法学. 2014(05)
[10]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补充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37条第2款的关系为中心[J]. 孙维飞.  东方法学. 2014(03)



本文编号:320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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