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标先用权“一定影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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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使用范围内得继续使用商标而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既体现了新法从制度层面消解注册制弊端的意图,又彰显了它对诚实守信经营者利益的维护。但根据该法条,尤其是其中“一定影响”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看,仍存在回避对“一定影响”的判断以及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一定影响”相混淆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缺少对“一定影响”的具体认定标准,适用难度大,另一方面在立法层面上,不同权利使用相同表述。故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商标先用权有相关制度以及现有案例的分析和比较,以期对商标先用权构成要件——“一定影响”的认定提出具体标准和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分为两节,首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即商标先用权中的“一定影响”进行简要介绍,找出《商标法》规定上的困惑;第二节主要旨在结合现有案例,归纳总结现阶段我国商标先用权构成要件之“一定影响”在认定时出现的种种问题,主要有四:一、在是否需要认定“一定影响”上有分歧;二、认定因素及其标准不统一;三、认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统一;四、司法实践中回避对“一定影响”的认定。并在本节最后点出问题的关键及解决方法,建立统一的认定标准。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商标先用权“一定影响”的具体认定标准,故本文的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对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和地区,即日本、台湾;商标权使用取得制国家,即美国,以及商标混合取得制国家,即德国的立法比较,以期对我国商标先用权的具体认定起到借鉴作用。其中可为我国构建“一定影响”具体认定标准所借鉴的部分,即认定“一定影响”的实质是认定商标知名度、认定“一定影响”地域因素应当限定在一个区间。本文第三部分为商标先用权“一定影响”认定标准的构建,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也是本文核心。该部分主要从三小节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第一节是支撑商标先用权“一定影响”的具体认定标准的原则,第三节中的所有认定都在该两项原则的指导下。本文从主客观的角度提出两种认定方法,并创造性的提出价值比较法,用于特殊情况下,知名商标或异议商标适用商标先用权规定的情形。第三节是商标因素界定法的具体构建,分为地域因素、时间因素和其他因素,重点论述了地域因素和时间因素,其中地域因素的界定,采取体系解释的方法,通过对不同等级商标“知名度”的分析,借“行政区划”对商标先用权“一定影响”所辐射的地域范围的下限提出了要求,通过不同权利效果的分析,得出一般情况下商标先用权“一定影响”所辐射地域范围的上限。在时间因素上,根据商标先用权的性质和我国商标取得制度的分析,得出唯一的时间认定点,并以减少时间使用长度要求的方式扩大商标先用权的适用范围。第四部分即总结上述分析,得出解决司法困境的方法,即建立统一的认定标准,该标准包括认定因素的统一、地域标准的统一以及时间标准的统一。
【关键词】:商标先用权 一定影响 认定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4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5
- 一、问题的提出9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9-10
- 三、文献综述10-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14
- 五、论文结构14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4-15
- 第一章 我国“一定影响”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5-21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5-18
- 一、是否需要认定“一定影响”有分歧15-16
- 二、认定因素及其标准不统一16-18
- 三、认定所依据的法律不统一18
- 第二节 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18-21
- 一、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18-19
- 二、具体认定标准不明19-21
- 第二章 域外认定经验考察21-27
- 第一节 域外立法及实践21-25
- 一、是否需要认定“一定影响”21-22
- 二、认定客体22-23
- 三、认定标准23-25
- 第二节 域外“一定影响”认定之借鉴25-27
- 一、以知名度作为认定客体25-26
- 二、将地域限定在特定区间26-27
- 第三章 商标先用权“一定影响”的认定27-41
- 第一节 认定原则27-28
- 一、结合个案具体分析的原则27
- 二、利益衡平的原则27-28
- 第二节 认定方法28-30
- 一、对知名度认定采因素分析法29
- 二、对影响力认定采价值评估法29-30
- 第三节 认定标准构建30-41
- 一、地域因素30-37
- 二、时间因素37-40
- 三、其他因素40-41
- 总结:建立统一的认定标准41-44
- 一、以地域因素、时间因素为必要认定因素41
- 二、以商标注册日作为认定的唯一时间点41-42
- 三、结合个案以县区级作为地域范围的最低标准42-44
- 参考文献44-47
- 后记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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