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之歪曲篡改的理解与判定
发布时间:2021-06-16 06:15
目前,我国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定上存在主客观不一致的问题,从而导致社会大众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误读。从法条本身出发,也存在相对于《伯尔尼公约》来说,保护水平过高导致不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问题。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在认定侵权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难度,署名权是保护作者作品的一项基本的精神权利,在实践中无论是署真名、署假名、或者是不署名均是按照作者的意愿来表明自己的身份,因此在认定作者意愿是否违背的判定标准上是比较明确的。在署名权的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对此争议不大。但是,本文所要谈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同,在判定标准上,国际与国内的标准不同,各国之间的判定标准也大相径庭,即使在国内,也存在着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的差异,因此,本文将针对目前国内如何选择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定标准问题展开论述。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18)
【文章页数】:2 页
本文编号:323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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