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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第16条的限缩解释——以胎儿不能成为征地补偿对象而展开

发布时间:2021-07-08 06:36
  我国法上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在规范调整上经历了从继承法、民法总则到民法典的发展变化过程。从权利能力制度的本质要求与民法体系解释两个维度来看,事实上无法得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能成为民事主体的结论。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视为"立法技术的运用要求限缩解释。同时,胎儿接受赠与存在立法、司法难题及道德和法律风险,胎儿不宜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不能成为征地补偿对象,民法典第16条之于胎儿接受赠与、损害赔偿和征地补偿的解释应特别谨慎,在适用中更应当予以抑制。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胎儿利益保护:从继承法第28条、民法总则第16条到民法典第16条
    (一)继承法第28条:胎儿保留份[2]
    (二)民法总则第16条:胎儿利益保护[11]
三、胎儿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一)不符合权利能力制度的本质要求
    (二)不符合体系解释的基本要求
四、胎儿利益保护范围之检讨
    (一)“视为”立法技术的运用要求限缩解释
    (二)胎儿利益保护的实现机制要求予以合理限缩
        1. 胎儿接受赠与存在立法和司法难题
        2. 胎儿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3. 胎儿不能成为征地补偿对象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主体探析[J]. 李爱荣.  当代法学. 2019(06)
[2]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质疑——基于规范的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J]. 李永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3]现代权利视域中利益理论的更新与发展[J]. 彭诚信.  东方法学. 2018(01)
[4]我国《民法总则》的成功与不足[J]. 王利明,周友军.  比较法研究. 2017(04)
[5]《民法总则》的立法意义和创新[J].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4)
[6]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权利实现机制[J]. 王洪平.  法学论坛. 2017(04)
[7]《民法总则》中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J]. 杨立新.  法学. 2017(05)
[8]论继承法的修正[J]. 王歌雅.  中国法学. 2013(06)
[9]出生前侵害侵权法救济的根本障碍及体系克服——以德国司法实践与学说论争为借鉴[J]. 刘召成.  政治与法律. 2013(06)
[10]部分权利能力制度的构建[J]. 刘召成.  法学研究. 2012(05)



本文编号:327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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